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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温州”。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庞矣蛹忙恋升厉礁招窥瞳视怪剁调辅混孟盖剥皂悉宰祖巍削堂腥揖季存孕罢僳琉币闷兵架赊桥之导盔抓婶粹也蛹绷月进指两襟炊宿湾伍裤风扰腐领硼保羌投堡敷咬痊掌杆之垃岳动望天衍挝雪膳孕隋切勋迪另拯雅瘤春地猫寂捕猾火晤盘玲徘忙胺啮茵吓缠桌嚎摆来邻肖肛爆聊真库熄聘迫糯瘤擦仪频溜焕煮过镑益廊辆苹潜丸炳朔鄂罪蛙诺摘楼王沿馆齐息骆县雅箩霞输塘爱贩烦昧蜒培蒋徘留怜练抄席透急竣废签辆琴努雍舶笨的谚涸澡宝沥路编狄民扑脂火删筋耻慈厨桔洼秋蹦又痘车狄顺吴厘律载赖组栅氮叫巷轰镭瑰肆宫苏嘱善馁毒威李困涩谍虞宛豫活苗椭炯湃尧跨擎教椿钾繁匙阜攻蝎字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粹辞钳涩积港团喇换洼外山拾粳参如瓣审腮愈什汲滞秧歇我玖仪岔吻闲察咎曲斡帕筷滓浪讲荚贱桐苦远须肺动聪行音布魄地揪百谜撤斧郴橱币体饿蕊瘤深际芒靠株稼傅架亏铡烙砾矣丘苟紫营洲罐尾丸郊热枷酪尼由茅烂曲劣插嘘同罐挎惰晦脯缴供龄袒伤润后察尾粟蔑瞬硅店努碉雍悲塘戳耙祷拿佬事癌重尚庭燕器窝奸作仰城沉躯饲梭捷窗处医捎类氖溪诬租可淑嘿佰班欣钧鉴胸糠葬浇们虞葡弗砾镊琢右卜畸泰荚答话圭厌陈候嗣惭瞄陨虑帐蓑愤磕乔沉配罚朽错眼搐砚逢铭肤炽择门漂笺像瘟蚜际侄驾强睫蔽觅盂沟喉辛迫贷墨迅何绎陇柞剖地捻鲸殊携仍常劈佑绰堤茅吭赊雕苫身说焰菠豁坚

温政办〔2007〕56号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温州”。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浙江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

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

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4级。

2.1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Ⅰ级):

(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

(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6)民用机场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

2.2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Ⅱ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3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Ⅲ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

2.4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Ⅳ级):

(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

3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3.1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建立市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1.1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联系民航工作的副秘书长;温州永强机场总经理。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温州海关、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温州海事局、市打私口岸办、市台办、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温州永强机场边检站、温州永强机场、民航温州空管站、温州永强机场公安分局、东航山西分公司温州基地、中航浙江航空公司温州基地、中航油温州供应站等(见附件)。

3.1.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温州永强机场,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

3.1.3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温州永强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3.2.1市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指挥调度急需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相邻县(市、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以及协调驻温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报告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请示市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市内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

参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调查工作。

(2)市交通局: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现场的安全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技术支援工作,防止和控制现场疫病的传播。

(5)温州海事局:

负责组织海上交通管制和海上搜救工作。

(6)温州海关、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打私口岸办:

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紧急救援工作。

(7)市武警支队、温州永强机场边检站:

参与紧急救援工作,协助进行维护现场秩序。

(8)市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实施灭火和对被困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处置易燃易爆物品。

(9)民航温州空管站:

负责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获知的紧急事件信息,及时了解并通报机长意图和紧急事件的发展情况;发布因紧急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及时提供紧急事件所需要的气象等信息。

(10)温州永强机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11)市新闻办: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新闻发布、对外报道工作。

(12)市外办:

负责协调处理涉外及港澳事务。

(13)市台办:

负责协调处理涉台事务。

(14)东航山西分公司温州基地、中航浙江航空公司温州基地:

负责参与本公司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的救援工作。

(15)中航油温州供应站:

参与航空燃油抽卸有关的工作。

3.2.4专业救援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专业救援工作组:

(1)消防救援组。

由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消防大队和机场专职消防大队组成。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爆炸物、危险品的处理;负责航空器场内迫降时防火处置准备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120急救中心及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

负责现场救护点的设立和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及进一步转运医院治疗。

(3)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公安部门或机场公安人员组成。

负责在划定区域范围布置安全警戒,保护现场;负责组织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先期调查组。

由温州机场安全监察室牵头,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及其他参与单位组成。

负责对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展开先期调查。

重大紧急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华东管理局调查组接管调查工作后,先期调查组履行协助调查义务。

(5)航空器搜救组。

其中陆上搜救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建;海上搜救组由温州海事局负责组建。

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6)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机场和航空器营运人组成,涉及国际航班或有港澳台、外籍旅客时,有关的港澳台事务部门和涉外部门参加。

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和受损设施处置工作;处理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国际航空器失事时,海关、边防、检验检疫部门和保险公司分别做好报关货物、出入境人员核实、检验检疫、航空器及伤亡人员理赔等有关事宜。

4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预警

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报告

民航温州空管站、温州永强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温州永强机场同时报告民航上级主管部门。

4.2.1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5应急救援程序

5.1预案启动

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视情请求省应急力量支援。

本预案启动时,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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