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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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汇总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省交通厅《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年审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公路工程项目。

按照项目监督隶属关系,谁监督、谁评价,其中水运工程、省质监机构负责的公路工程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评价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局)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初

评工作。

第八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文书(含督查、检查文件或文书);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项目业主,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按照工程监督隶属关系报相应交通质监机构。

各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将评价结论报市交通局审定;并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报省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录入省质监局监理市场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质监局在汇总各市评分的基础上,结合省局日常监督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厅审定。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将省交通厅审定的结论,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部;并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第二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

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

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

(一)、

(二)分别计算。

省、市质监局结合日常工程项目监督情况,对项目的信用评分是在该项目上扣分,与项目无关的企业失信扣分是在最终的评价结论上扣分。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从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其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三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在评价周期内跨省执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其从业的各省对该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监理员在全省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市对该监理员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第二十三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评价结论,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价结论为准。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将市局审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告知评价对象,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质监局应将省厅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在省质监网上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人员的扣分情况及原因,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监理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A、A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增加资格预审信誉分值,增加投标机会,优先推荐中标人的奖励。

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并视情节禁止1-3年内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八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但小于24分;当年评价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的监理人员,停止在我省执业资格一年的追加处罚;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停止在我省执业资格三年的追加处罚;

对于两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均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将终身取消在我省的执业资格;

对受到以上处罚的监理人员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

对于当年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8分;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6分的监理人员,第二年不得委任驻地主任以上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结果还可用于行业评优等活动中。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有D级失信行为发生的;监理人员在执业中有第二十七条停止执业失信行为发生的,即时停止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并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省质监局数据库;各市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三十二条省市交通质监机构各自负责对所出具、整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做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部门报送结果前应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

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JJX1010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lJX101001

在年审中不予通过的

直接定为D级

2

JJX1010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D级

3

JJX1010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4

JJX1010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5

JJX101005

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级

6

JJX1010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7

JJX101007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级

8

JJX101008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级

lJX101008

有停止执业、禁止进入市场、建议吊销资质等处罚的

直接定为D级

9

JJX101009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10

JJX1010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10分∕次

11

JJX101011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1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lJX1010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的

3分/次

13

JJX101013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lJX1010013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旁站监理人员,调整率每1%的

1分∕次(最高扣5分)

14

JJX101014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3分∕次

15

JJX101015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16

JJX101016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2分/人次

17

JJX101017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

2分∕人次

lJX1010017

用无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与正在执业的工程项目不相符的

2~1分∕人次

18

JJX101018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

2分∕次

19

JJX101019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分∕次

20

JJX101020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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