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文本在国际工程中的使用教学提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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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
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做了两次修改。
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前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即新编FIDC合同条件)。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
《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FIDIC合同文本做为国际通用的合同文本格式,已经广泛的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一系列国际金融机构认可并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做为标准使用,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自身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FIDIC合同文本,这就需要我们在参与到国际工程竞争中去的过程中要能熟悉并能灵活使用FIDIC合同文本,并且真正的用会FIDIC合同文本。
2、FIDIC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单价合同。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师负责监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生产设备和设计——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
该文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采用总价合同。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进行工程总承包。
但也可以对部分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简称“银皮书”该文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条件下,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雇主很少介入。
即由承包商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最后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
《简明合同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简称“绿皮书”。
该文件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
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样适用。
3、FIDIC合同文本的构成
合同管理做为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一直备受重视,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目的对合同双方而言尽管有所不同,但双方在合同管理的表现形式和采用的手段上基本是一致的。
即通过谈判、会议、备忘录、往来信函等形式来关注和保护合同赋予给双方的权益。
这种形式一直贯穿在一个合管理的全过程中。
如果给双方的这种行为下一个定义就是:
双方根据合同文件中明文条款(EXPRESSTERMS)、隐含条款(IMPLIEDTERNS)和可推定条款(COMSTRUCTEVERMS)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各事件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往来函件、纪要等形式业阐明各自立场和观点的一种行为。
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要求合同双方都要尊重合同文件的严肃性,严格遵照合同运用程序,利用合同文件赋予给各自的权利并采用正确的手段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其中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应视为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为对履约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如索赔、变更、延期、纠纷等)双方都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函件来阐明各自的观点,这也是FIDIC合同运作规则所要求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合同管理上的混乱。
做为一个对外合同,无论多么庞大详细,不可能包罗万象、事无巨细、有案可依。
合同文件仅是对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工作范围、结算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先做的一种约定。
当某一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文件提供了判别这种变化性质的准绳。
在边界条件的变化过程中,双方就以函件形式记录下自身对各种对事件变化的观点,由于这种变化的经常性使得双方的往来一函件的数量变化很大。
例如;
承包商需要向业主进行索赔,那么势必需要提供相应的过程记录文件和双方往来文件做为依据,没有这些大量的记录、函件,承包商的索赔就很难成功。
作为监理,同样需要有一套为了证实自己的类似的文件,才能判别索赔是否成立,索赔额是否合理。
除此之外,合同的运作程序上要求各种函件其数量也很多。
例如移交工地、申请批复分包商、申请进入料场、设备进出工地报告、各个工序地开工申请以及检验申请等等。
因此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对要求提供的文件数量、内容、对文件自身的理解、过程记录的真实性等问题存在分歧,FIDIC就提供了一个标准的、供大家参考使用的、国际通用的合同标准。
通常我们所说的FIDIC,指的是FIDIC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技术规范、图纸、BOQ清单及各种合同附件组成,这在FIDIC特殊条款的第5.2款里有明确说明。
任何一个实际项目,都不会全文原封不动照搬FIDIC,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
要看合同内容,就是看合同的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的条款号与一般条款的条款号有对应关系,是有关一般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对本项目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都在特殊条款中。
比如说,在投标过程中你想知道,这个项目的计价是用美元还是当地货币,兑换率、物价上涨因素、付款期限都是怎样规定的,通用条款只是提供一个原则,具体操作时,都要看特殊条款。
再有仲裁是在巴黎、斯德哥尔摩、还是项目所在国?
也都统统在特殊条款中写明。
FIDIC的标准版本里,把一般条款称为第一部分(parti),把特殊条款称为第二部分(part),两个部分合起来就构成了合同条件。
四、FIDICi合同文本中各方关系
(1)、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
(2)、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
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关系。
(3)、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工程师与承包商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有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所以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是代表业主按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4)、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合同关系,是通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所确定的。
(5)、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分包商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但是,一般合同规定,承包商对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及选定分包商必须事先经工程师或业主同意。
(6)、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的关系
业主在招标时或工程师在合同实施时,为能在项目上使用特殊工艺与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确保工期,有权指定分包商分包这些项目。
在国际上无论在招标时或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商未对指定分包商有异议时,合同中的任何问题都是通过承包商解决的。
即业主不直接对分包商,也不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国内有些项目规定,在合同实施时,即使承包商未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有异议,由于分包商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7)、其他关系
业主还与货物供应商、永久设备制造商、履约担保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税收单位和地方政府等有一定关系。
5、FIDIC合同文本的具体使用案例
(1)、FIDIC合同文本在报价策略中的使用
在使用FIDIC合同文本之前应该明确业主在项目中想使用的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采用的方式不同,那么就应该采用不同的报价策略,由此更引申出变更、索赔及调价的概念。
单价合同指的是报价清单中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而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导致工程总价随着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总价合同则是工程总价锁死,除非促发特殊的调价条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FIDIC本身的最大特点是选用单价合同,这是在FIDIC的第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
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一旦实施的项目采用FIDIC合同文本,我们就需要在投标策略上有所侧重,努力做到的是尽可能使投标报价中的施工单价对我们有利,另一个在工程量方面创造调价的可能,从而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
一是索赔;
二是变更令,(见FIDIC的第51、52款;
)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价上涨这类概念(见FIDIC的第70、71、72款)。
用好了这三条,可以使我们的自身利益得以保障,还能在工程执行中创造额外的收益条件。
(2)、暂定款额(provisional sums)和不可预见费(contingency),这也是FIDIC第58款中的内容,暂定款额的意思就是业主预留出一笔钱来支付他没有想到的可能发生的费用,放在BOQ清单的暂定款额项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2.5%~5%(以5%情况偏多),而承包商按合同条款提出的重大索赔除外。
一般在标书中,它不是明列5%,而是列出一个具体数,比方说100万美元或200万美元。
如果合格的承包商熟悉FIDIC合同文本,那么在投标时就可以反过来算,从标书里可以查到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数,又知道在2.5%~5%之内是合理的,反过来一算,再加上专业知识和投标经验,就能大致判断出来标底来,至少可以知道一个范围,这对承包商在报价时做出最后决策也许会有帮助。
(3)、FIDIC合同文本中索赔条款的使用
针对施工索赔是由于业主过失或业主风险等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对这部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和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等原因,承包商并不总能顺利成功地索赔。
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在于承包商能否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这要求承包商在有效合同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遵循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还要适当地采用一些索赔技巧。
索赔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合同条款的选择,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合同文本,参考其它案例的审议资料或权威书刊,选择最适合的条款,在对条款含义理解不明确之前,多选择几条条款,把最后的决定权留给工程师。
除此之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