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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三三二五”制

本规定所称“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以下简称“三三二五”制),具体包括:

1.三图是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2.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3.三定是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4.五规程是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5.五记录是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支持保障部是公司电气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起草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程、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2.审核公司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更新计划、电气设备的选型,审核电气设备、设施的封存、停用、启用、转移及报废。

3.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大修和改造计划,审核关键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

4.组织开展电气设备检查和评比,组织关键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5.定期组织公司电气专业管理工作会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6.负责汇总、上报电气专业报表,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电气设备故障统计和分析。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电气专业技术攻关。

8.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对公司级电气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及处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负责对施工现场用电作业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单位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电气设备技术台帐。

4.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更新的经济技术论证,组织编制、上报本单位电气设备更新、改造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关键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上报支持保障部审批。

5.负责组织本单位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风险评价、电气设备状态评估、鉴定工作。

6.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选型和采购前的技术协议审核,办理本单位电气设备的封存、停用、启用、转移、报废及外委维修工作。

7.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气设备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组织本单位电气设备缺陷鉴定,制定设备隐患、缺陷的消除措施并组织实施。

8.组织开展本单位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季节性安全用电检查和问题整改。

9.负责组织年度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查、检测和整改,及时汇总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报告并上报支持保障部和安全管理部门。

10.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11.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管理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试验、更新和报废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装、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执行国家现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审批。

2.电气设备安装后必须经过调试和试运,运行维护单位全过程参与。

3.电气设备投用前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4.电气设备移交时,施工单位应将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后移交使用单位,同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设备的随机资料、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移交使用单位。

5.电气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印培训教材和操作规程,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电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1.电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由电气维护单位负责,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

2.电气“三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

3.“三票”的格式和填写规定由公司统一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4.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公司《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5.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执行公司《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6.变电站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高(低)压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20~40℃、40%~70%,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

7.蓄电池应每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和活化充、放电试验,一般七年更换一次。

8.根据变频器非线性特点,应考虑完善的谐波治理和屏蔽措施,确保变频器接入母线系统谐波分量满足国标要求,减少对电源系统的谐波污染和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9.油浸电力变压器色谱分析,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每两年至少分析一次;

出口(或近区)短路后应分析一次,发现异常加大跟踪分析力度。

10.加强电力线路、开关、刀闸等接头、接点的测温,站内每周至少进行两次测温检查,站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温检查,变电站每天进行一次熄灯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11.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根据电动机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2.GIS应有气室结构平面图,并上墙。

GIS配电室内应装设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强迫通风设施,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装设在门外。

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和SF6气体泄漏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应装设显示器,运行岗位应配置便携式SF6泄漏检测仪。

13.事故照明、事故发电机每月应进行一次试验,确保其完好。

14.电气设备监测宜采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包括电缆在线监测设备、避雷器在线监测设备和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二节运行管理

第十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实现装置的安全平稳生产。

2.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3.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2)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3)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实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调度自动化、通讯网络化。

4.临时用电按现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1.继电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继电保护工作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

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

设备的保护装置;

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

系统稳定控制装置;

电动机自启动装置;

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微机“五防”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

连接控制与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4.加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定值管理实行闭环管理。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评价、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

6.35kV及以上和重要装置变电所的6(10)kV电源联络线应装设光纤纵差保护。

7.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和GPS对时装置。

8.变电站监控装置电源应配置UPS。

9.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按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

10.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必须填写工作票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11.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2.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及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

1.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遵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并充分听取运行维护单位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

2.设计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措施。

3.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审核责任。

设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吸取建设和运行环节反馈的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

4.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5.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严禁直接埋地敷设,过路宜采用电缆沟或架空敷设;

35kv及以上等级的电缆必须选用单芯电缆,电缆中间接头安装位置必须在地面0.5米以上,加防雨设施,便于观察。

第十五条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

1.工程建设必须按设计施工,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或工程主管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

3.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原则。

4.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使用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

3.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中间交接阶段的要求

1.新建变电站(所)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送电方案,生产单位审核;

改、扩建变电站(所)一般由生产单位编制送电方案。

2.中间交接变电站(所)送电前,应由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确认送电条件,并签字。

3.为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宜将中间交接变电站(所)的继电保护定值修改为“临时保守定值”,正式投运前改为正常定值。

4.新建变电站(所)第一次送电的倒闸操作,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

1.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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