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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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x

第五条在本省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中介机构,负有咨询责任与义务,必须客观、独立从事相关工作,对编制的鉴定、评价及设计等各类报告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支持中介机构客观、独立开展工作,不得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费用等方式干预中介机构工作,煤矿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研究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5年内不得在本省内从事相关业务;

煤矿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中介机构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重大隐患处置,中介机构应拒绝不合理要求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坚持从设计源头防范冲击地压的原则;

兼有冲击地压、水害、自然发火、瓦斯、粉尘等多重灾害的矿井坚持源头、协同治灾原则。

第七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设计:

通过钻取岩芯,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鉴定有冲击倾向性的,且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对可采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

第八条冲击地压新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进行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九条冲击地压矿井多层煤开采时,应优先开采无或弱冲击倾向性煤层,在冲击倾向性相同时,优先开采冲击危险性等级较低的煤层。

选择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冲击煤层间距大于50m、下保护层与冲击煤层间距大于80m或保护层开采超过3年时,应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被保护层开采时,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第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立禁采区、缓采区。

禁采区:

(1)新建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最大采深超过1200m。

(2)存在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k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且经评估论证,开采煤层冲击地压危险等级总体为强,在目前技术和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

(3)发生冲击地压事故且经论证不能有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区域。

(4)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的孤岛区域。

缓采区:

(1)采掘扰动较为集中,覆岩活动稳定时间不能满足防冲要求的区域。

(2)存在大型地质构造,尚未探明的区域。

(3)冲击地压发生原因未弄清楚的区域。

第十一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2018年8月1日前或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认定前,开拓巷道已经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

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的,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性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为可安全使用时,方可沿用。

第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减少煤层巷道布置数量,开拓巷道、准备巷道、泄水巷优先布置在顶、底板岩层中,保护煤柱内应减少布置联络巷、硐室、水仓等,避免支承压力叠加。

现有开拓、准备巷道、泄水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矿井重大冲击危险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回采巷道应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窄煤柱护巷工艺。

当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得不留设宽煤柱时,应当消除应力集中区。

第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一个采(盘)区的水平投影范围内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经评价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且采区(盘区)大巷布置在煤层中的矿井,采区(盘区)不得两翼回采。

已经两翼开采,又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的采区(盘区),应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增大停采煤柱宽度,且应对停采煤柱上覆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十五条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改扩建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安全性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盘区(采区)同一翼不得采用相邻工作面顺序接续方式开采。

已形成上述情况,无法回避的矿井,在五年内必须完成调整,调整期间在接续工作面回采前完成上一个工作面顶板预裂工作,并进行效果评价,以降低上区段采空区顶板活动对接续工作面临空侧巷道的影响。

第十七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保证矿井防治冲击地压资金投入,应当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保障弱、中及强冲击危险矿井分别按照吨煤不少于10元、15元及20元加提安全费用,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防治冲击地压技术装备的购置及其检测、检验和维护;

(二)防治冲击地压工作相关的鉴定、论证、评价、设计、监测和检验;

(三)冲击地压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冲击地压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

(五)冲击地压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更新;

(六)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七)冲击地压防治的培训、教育;

(八)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中等及强冲击危险工作面生产班,临空巷道超前300m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全员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冲击地压专职值班人员、监测检测人员、防冲措施验收人员、解危措施施工专职或者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其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他作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二十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章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开展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防治冲击地压设计、防治冲击地压中长期规划、防治冲击地压年度计划及各项专项措施编制。

第二十二条矿井可采煤层的煤(岩)冲击倾向性评估与鉴定应当在矿井开拓开采设计前完成。

负责鉴定的中介机构必须有固定实验室及5年以上相关研究业绩,并安排专业实验人员按照国家采样和鉴定标准独立、客观的完成报告。

冲击倾向性鉴定原则上按采(盘)区为单位进行,采(盘)区内煤岩力学属性变化较大时,应分区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针对开拓、开采设计分矿井、水平、煤层、采区(盘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报告必须对原有开采设计防冲安全性进行分析。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不得同期编制,掘进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应在掘进开工前完成,回采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应在掘进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揭露条件完成。

负责评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及3年以上研究业绩。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编制的,煤矿企业需满足具有3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

第二十四条涉及各类防治冲击地压技术、论证报告的评审,应由煤矿上级企业或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应具有丰富的冲击地压防治研究理论与工程实践经验,且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不得少于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矿井、水平、煤层、采区(盘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开展防治冲击地压设计。

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矿井冲击地压灾害主控因素,从开拓布局、开采顺序、生产工艺、防冲方案、监测方案、卸压解危方法、支护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编制防冲设计。

第二十六条冲击地压矿井结合矿井采掘接续计划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中长期规划,其中必须包括冲击地压矿井灾害治理顶层设计内容。

中长期规划、防治冲击地压年度计划中应根据防冲技术需求与工程量校核矿井防冲装备、队伍及资金能力,及时补充调整以满足防冲要求。

冲击地压中长期规划需每3-5年编制一次,在第一个执行周期结束前一年开始或根据开采条件变化及时编制。

其中顶层设计内容中要对矿井现有冲击地压、水害、自然发火、瓦斯、粉尘等灾害防治体系能力与安全性进行评价,并提出补充优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业规程中应当明确相应的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或者采空区见方的。

(二)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的。

(三)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等应力集中区的。

(二)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特厚煤层的。

(三)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施工的。

(四)工作面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的。

(五)在采掘工作面进行卸压爆破作业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或者瓦斯涌出异常的。

(七)进行解危施工或者巷道扩修作业的。

(八)巷道、硐室留有底煤超过0.5m的。

第二十九条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区域,应当安装冲击地压监测设施设备,配备专门设备维护人员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冲击地压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形成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

区域监测应当采用能够覆盖所有采掘活动区域的微震监测等方法,近水平、缓倾斜的厚及特厚煤层可采用井上下微震联合监测,以提高垂直定位精度。

局部监测可采用应力监测、电磁辐射监测、地音监测、钻屑检测等方法。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建立冲击地压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并与监管监察机构联网,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管监察机构。

第三十条需要煤矿上级企业或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审批批准的事项:

(一)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机构。

(二)矿井的冲击危险性预警指标。

(三)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

(四)煤矿组织编制的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五)煤矿组织编制的冲击地压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本工作面采空区留设煤柱时需开展的安全性论证报告。

(七)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的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加强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防冲机构应当每天对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编制监测日报并下达包括班进尺的合理采掘生产推进度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数据和实际条件,确定危险性预警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应当对危险性预警指标及时进行校核:

(一)开采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的。

(二)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监测预警方法、手段发生改变的。

(四)危险性监测预警结论与实际动力显现明显不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实时预警、紧急处置机制,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专门负责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处置工作。

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值或者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按冲击地压防治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煤矿应当开展地应力测定,根据地应力分布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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