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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查处,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

问题的广泛关注。

但是,国家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卫生指标是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

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规定差之千里,造成黄花菜农们无所适从,黄花菜的生产厂商们叫苦不迭,某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的监管效率也大打折扣。

这一问题最终引起了国务院总理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标准不得超过200毫克/千克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的含硫量标准终于统一。

综上所述,我国的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

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

196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均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如能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通过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的投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

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

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

十五"

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客观要求来看,"

期间还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并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具体应用。

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

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

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

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我国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做法主要包括:

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

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

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学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

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1.法律建设是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据有关报道,我国信用体系的首部大法(征信管理条例)已经由草案升格为正式文本,一经国务院批准,即可颁布。

①(征信管理条例)的早日颁布可以为相关配套措施的起草创造条件,而随着各项信用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将有一个牢固的基础。

2.道德约束是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是一对互补关系。

道德和法律相比较,在食品安全的覆盖领域方面要比后者广泛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自律。

政府应在食品行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进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把对食品行业的道德评判同样纳入到食品安全征信范围中去。

3.健全的机制是信用体系的内容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信息使用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以及企业的申诉机制等均是信用体系应当囊括的内容,而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确保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规范信息征集渠道和范围,可以包括主管部门的公告和奖惩记录、有关媒体报道以及被评价对象自己的报告等。

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有信息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信息保存期限等。

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和发布机制主要规范信息使用和发布的范围、主体以及程序等内容。

建立企业申诉机制是为了确保信用的准确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氛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

政府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氛围,就越能够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对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以及信用权益保障上,政府应当一视同仁;

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

奖优惩劣,在政策扶持、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

要避免在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发生食品企业间以大欺小、相互贬损的事件。

200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及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在2006年4月前完成试点工作。

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中。

受外界种种影响和其他条件的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不小,因此可以考虑重点在一二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取得实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但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似乎长了一些,诚信建设只争朝夕。

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只有把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建设起来,才能使之科学、有效地运转,到时真正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

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我国幅员辽阔、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运用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整体监控,有助于协调、解决全国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利于食品安全研究数据的汇总,对食品的多头管理也使信息网络建设成为必要。

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使各部门随时了解当前食品领域的安全形势,也从整体上节约了监管成本。

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

通过网络运行体系,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归纳、汇总,经过科学的研究分析,由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引导公众在对食品的选择中趋利避害,同时避免了由于发布信息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

经过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使用、发布等工作的重视程度已提到应有的高度。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为此,应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

要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八、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

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

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1.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分为专业培养和业余培训两类。

国家可以在大专院校设立和扩大食品安全专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教学点,培养食品安全人才。

业余教育机构则专门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广大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业余教育机构所需部分经费可由政府补贴。

2.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坚持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节目和报刊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

食品安全宣传周"

,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

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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