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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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3.2火灾动态监测

3.3火场预测预警

3.4信息报送和处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省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省直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

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寨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

建立以武警森林部队、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军、警、地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林区群众以及航空森林消防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

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

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执行跨市(州)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市(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巡护侦察、民航发现、地面瞭望、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

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

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3.4.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3.4.2立即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

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和国家森防指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省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IV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州)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市(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分)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部(分)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省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属地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

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市(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省武警森林总队和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省气象局指导、督促属地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市(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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