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全国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doc 3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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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人资格与签订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
9.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
■物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
■行为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设计工作、监理工作等
■智力成果(主要三类)
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
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
10.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
11.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13.委托代理
■内涵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
■来源
委托合同关系
合伙合同关系
工作隶属关系
14.委托代理的特点
■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15.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16.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
17.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以监理合同为案例)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
18.法定代理
■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无需未成年人给其父母下委托书
19.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一个未成年人无任何亲人,法院可指定其父亲的单位作为代理人
20.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种类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
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的处理
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
21.关注点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22.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四条件)
■期限届满,事项完成
■取消或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23.指定或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监护关系消灭
24.担保的方式(五种)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25.保证的分类
26.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27.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8.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
(种类、数量、期限等)
■保证的内容
(范围、方式、期间等)
■其它约定事项
29.保证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0.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31.抵押的概念
■概念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注意点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2.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3.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4.抵押的生效(两类)
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36.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
■要告知所有方(注意是告知而不是经批准)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7.抵押物的价款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8.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9.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
40.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
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
41.质押的分类(两大类)
42.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工程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最晩)
59.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6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61.两险对比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范围
各类建筑项目建造过程
安装工程过程(仅有安装)
除外责任
P15,10条
P16,10条
保险期限
自开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止于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以先发生者为准,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的保险期
被保险的设备卸至工地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如验收先于保险单终止日期,则以验收完毕为终止
62.合同公证审查的内容
■进行全面审查
■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63.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不履行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4.合同鉴证的概念与原则
■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法律制度
原则-自愿原则
【鉴证机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条件的工商管理所
65.合同鉴证的管辖(到哪里去鉴证)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登记机关所在地
66.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相同—均自愿申请
■内容和范围相同
■目的相同,都是为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67.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公证
鉴证
性质不同
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
依据《公证暂行条例》的司法行政行为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据《合同鉴证办法》的行政管理行为
效力不同
效力高,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效力低
适用范围不同
在域内域外均有法律效力
效力限于国内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概念的要点
■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成立
■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生效
■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按合同的种类分(15类)
■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当面、电话
■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
4.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5.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主要意义
■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进行施工,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应该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指令的,也应确认这种指令的效力
6.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标的-是首要条款,主要为物、劳务、智力成果、工程项目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7.关于质量标准(两大类)
8.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处理方法
■有国家标准,依国家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执行
■无行业标准,依地方标准执行
■无地方标准,依企业标准执行
9.要约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相对人承诺
■必须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
10.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非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