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正式设立证照一事联办宁波网上行政服务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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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87185502(市行政服务中心)、89186097(教育部门)、87187032(民政部门)、87185566(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电话:
12345。
1.2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3须办证照批文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执照(营利性民办学校)。
1.4职能管理部门
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5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1.6受理地址
市、区县(市)、园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民生事务办理区证照联办服务窗口。
1.7受理时间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时间: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7:
00。
1.8简要流程
步骤一:
申请;
步骤二:
受理;
步骤三:
许可;
步骤四:
送达。
1.9需要缴纳费用:
不收费
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1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2申请材料
2.2.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40,材料无需重复准备。
其中教育部门:
1-34,36;
民政部门:
4,30,32-40。
2.2.2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34,41-45,材料无需重复准备。
1-34,45;
市场监管部门:
4,20-21,30,32-34,41-45。
2.2.3特殊情况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46项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的47-51项材料。
2.2.4民办学校申请材料列表
1.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经过筹设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提供)(原件一份);
2.筹设阶段情况报告或直接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正式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
4.学校章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民政部门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格式提供,示例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章程格式提供)(原件二份);
5.校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校长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7.校长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8.校长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校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
11.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12.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3.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复印件一份);
14.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复印件一份);
15.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16.党组织建设材料(原件一份);
17.捐赠协议(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且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18.联合办学协议(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
19.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20.法人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21.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2.法人或自然人举办者信用状况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3.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5.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6.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个人举办者的投资决定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8.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9.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自然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30.房屋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
31.土地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
3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的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33.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预登记的需提供,其中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二份);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
3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38.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步申请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原件二份);
3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
40.干部兼职审批文件(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
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4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已提交的人员不需重复提交)(复印件一份);
4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已提交的人员不需重复提交)(复印件一份);
44.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申请登记为股份公司的需提供,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5.验资证明(申请登记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6.幼儿园教师健康证(幼儿园教师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47.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48.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49.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50.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51.现有民办学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3.联合办理流程
3.1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人就审批需做深入了解和询问的,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提供咨询服务;
5)申请人就需要补充的资料,可在职能管理部门实地勘查时予以补交。
受理阶段时限:
当天
2.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申请材料分类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转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各部门同步对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查。
3.40个工作日内,教育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综合窗口向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其中一个部门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
4.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综合窗口转交审批结果。
5.综合窗口收到审批结果,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3.2现场勘察
1:
审批部门应:
1)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
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书面审查通过意见;
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
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说明理由。
2)书面实质性审查通过后,由职能管理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勘查;
3)勘查现场应作勘查记录,记载存在问题及需整改内容,并由申请人和所有现场勘查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4)经现场踏勘后决定: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相关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
2.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综合窗口,由证照联办专窗汇总后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证照联办专窗汇总统一通知申请人。
2:
申请人应:
1)配合并接受相关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询问;
2)承担所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真实、可靠、有效的责任。
3)根据证照联办专窗的通知,做好接受联合现场勘查的各项准备;
4)积极配合现场勘查,解答现场提问,对不明白的事项应及时咨询了解;
5)勘查结束后,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6)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在送达单上签名;
指派他人代为领取签收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审查、现场勘查阶段时限:
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要整改的除外)。
3.3送达
综合窗口将有关证照批文或书面决定收齐后通过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的方式统一、及时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应在送达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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