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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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版文档格式.docx

有多个标准时,采取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标准为辅的原则。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文本格式按照GB/T1.1-2009编写。

本标准的第x、x、x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生产企业基本安全要求。

包括厂区安全规划、制冷系统及场所安全设施、应急救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乙二醇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制冷系统的制冷生产企业。

以其他工质为制冷剂或载冷剂的制冷系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36液体无水氨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识别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SBJ11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12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制冷系统refrigerationsystem

通过压缩机、冷凝器、节流阀、蒸发器等设备,以管道、阀门、密封件等连接,制冷剂在封闭的系统内完成制冷循环的系统。

3.2

直接制冷系统direct-typerefrigerationsystem

制冷系统的蒸发器与被冷却介质直接接触,达到直接冷却效果的制冷系统。

指压缩机吸入从蒸发器出来的较低压力的制冷剂蒸汽,使之压力升高后送入冷凝器。

在冷凝器中冷凝成压力较高的液体,经节流阀节流后,成为压力较低的液体后,送入蒸发器,在蒸发器中吸热蒸发(制冷)而成为压力较低的蒸汽,再送入压缩机的入口,从而完成制冷循环。

间接制冷系统indirect-typerefrigerationsystem

液体载冷剂在制冷系统中被制冷剂冷却,然后输送到被冷却(或冷冻)物质(或空间)中循环,或者冷却流过被冷却的物质(或空气)的制冷系统。

4基本要求

4.1新建、扩建、改建的氨制冷生产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

4.2新建、改建、扩建的氨制冷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

4.3冷库(冷藏库)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4.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4.5新建、改建、扩建的制冷工程项目,其制冷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应采用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设备。

4.6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4.6.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

4.6.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

(a)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b)2级以上(含2级)锅炉安装单位;

(c)GB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

(d)取得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的单位。

4.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及以上或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

4.7工程质量不得低于SBJ11、SBJ1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8安全设施应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9企业应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淘汰落后的制冷工艺和设备设施。

4.10厂区内应完善防火、防爆、防盗、防潮、防渗、防冻、防洪、防震,以及通风、封围、排水、照明、通信等安全措施。

4.11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设备超负荷、带故障运行。

4.12压力容器、安全阀件、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

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4.13厂区、生产车间、制冷机房、库房及制冷系统应按照GB2893、GB2894、GB7231、GB16179、GBZ158、SBJ12等标准条款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

5建设要求

5.1厂区规划、建设应符合GB28009、GB50016、GB50072、GB50187、SBJ11、SBJ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氨制冷机房应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5.3氨制冷机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

氨制冷机房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氨制冷机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5.4总容积大于30m3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或厂外公路、铁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4.3.7条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录B。

5.5员工宿舍严禁与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5.6办公室、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等不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与氨制冷机房之间的隔墙上的窗应为固定甲级防火窗。

5.6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7变配电室与氨制冷机房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贴邻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5.8氨制冷机房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

5.9氨制冷机房、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和变配电室的外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5.10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或喷雾防护系统,并确保覆盖罐体,贮氨器处应设置通畅的事故排水系统,事故排水应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如地面排水坡度不能满足及时排放的要求,在贮氨器周边应设置挡水槛墙或在其下部设置集水池,槛墙或集水池壁高度应不小于250mm,地面或池底向地漏找坡不小于0.5%。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计。

水喷淋/喷雾装置严禁安装在电机、控制柜、电缆桥架、灯具等遇水产生危险的区域上方。

5.11冷库库区应按GB50016、GB50974-2014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小于150m。

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6m。

5.12冷库库房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按GB50016、GB50974-2014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根据GB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

5.13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设置洗眼和淋浴装置,洗眼器和淋浴器给水应采用库区给水管网水源,并应每周进行一次出水试验、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

5.14制冷系统所采用的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其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15氨制冷机房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符合GB50072要求,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m―2.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

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5.16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通畅的操作和应急通道。

5.1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5.18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5.19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

冷间内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冷间环境条件。

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20氨制冷机房的一般照明宜按正常照明设计。

氨制冷机房的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应按防爆场所进行设计。

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确保风扇既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

5.22制冷机房内的制冷设备、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等电位联结。

5.2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应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房及贮氨器上方。

5.24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5.25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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