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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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类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

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企业每人1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各市州的补贴标准执行)。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3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号)执行。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申请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涉及个人申请补贴的,按规定统一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对企业组织培训的,统一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统一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4.办结时限:

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各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5.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0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0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4〕205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以及通过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甘企业。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

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对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招用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在甘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

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方位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甘人社厅发〔2019〕11号)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临时岗位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城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流程:

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

各地按月发放,当月申请补贴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

当地人社部门

5.办结时限:

各地按季度发放,季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政策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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