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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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尚未开展技师考评工作,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以下办法执行:
1993年以前经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取得技师资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四至六)。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
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
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调整办法。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在我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5.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