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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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
6、机场试飞的内容
根据试飞的性质和需求,机场试飞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6.1验证机场飞行程序(传统导航程序和PBN程序)、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
6.2检验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等空管设施,目视助航灯光等保障飞行的各种设施的配备及其运行情况。
6.3检验机场跑道、滑行道(含联络道)和停机坪道面情况,检查滑行路线和停机位情况。
6.4检验机场飞行区标志、标线、标记牌、标记物的标绘、设置情况。
6.5检查了解机场净空情况。
7、机场试飞的基本要求
7.1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试飞工作。
进行重大调整或优化的传统导航程序、PBN程序试飞除外。
7.2保障试飞安全的设施设备到位并处于可用状态。
7.3保障试飞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已到位,且资质满足相应要求。
7.4具备处理试飞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7.5对于第二类试飞需提前完成机载导航数据库编码和模拟机试飞验证,且经验证的机载导航数据库应适用于试飞飞机。
参加实地试飞的飞行机组中应有人参加过模拟机验证。
7.6经局方组织的试飞前的检查合格,满足试飞要求。
7.7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向受委托的航空公司提供校飞报告(PBN程序试飞除外)和局方正式批准的航行资料。
7.8进入试飞飞机客舱参加机场试飞的人员应经过安全检查并佩戴醒目的试飞工作牌。
8、机场试飞的基本准则
8.1试飞使用的机型原则上与机场飞行区等级和飞行程序公布的最大进近着陆类别相匹配。
8.2试飞天气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试飞机型所属类别的目视盘旋最低标准。
8.3试飞机长应是具备丰富试飞经验的资深教员,并有类似机场和类似飞行程序的运行经历。
8.4机场试飞时不允许载客。
9、机场试飞的申请与批准
9.1第一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3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验收报告;
(2)校验结果报告;
(3)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
(4)试飞日期及机型;
(5)试飞保障方案。
9.2第二类试飞申请需在试飞前20个工作日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航空公司接受试飞委托的证明文件;
(2)试飞日期及机型;
(3)试飞保障方案。
9.3第一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5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飞工作组组成;
(2)试飞机组;
(3)试飞机型/机号;
(4)试飞日期/时间;
(5)试飞最低天气标准;
(6)试飞方案(其中应包括应急预案);
(7)试飞飞行计划。
9.4第二类试飞计划申请需在试飞前10个工作日由接受委托的航空公司向局方提出,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7)试飞飞行计划;
(8)模拟机试飞验证报告。
9.5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试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收到航空公司试飞计划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不批准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需补正的事项。
9.6地区管理局应将机场试飞的相关批复文件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有关航空公司、空管等相关单位和相应的备降机场。
10、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
10.1事先准备
原则上机场试飞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地区管理局协调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受委托的航空公司、空管单位组成试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10.2预先准备
10.2.1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至少在试飞前一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完成机场保障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
完成应急保障的演练并形成报告。
10.2.2航空公司应至少在试飞前三天按机场试飞要求完成预先准备工作。
主要内容为:
选派试飞机组、落实试飞飞机、制定试飞方案、研究分析航线及备降场、制定应急预案等。
重点为研究制定试飞具体飞行方案,随机监察员、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应一起参加。
原则上主要试飞以下程序:
(1)每个中间进近、最后进近和复飞航段程序;
(2)地形复杂机场的目视盘旋程序;
(3)经计算和分析,对飞机性能存在较大限制的进、离场程序及起始进近航段程序;
(4)校验报告指出的可能存在信号遮蔽的航段。
10.2.3试飞之前试飞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机场试飞准备会。
内容包括:
检查了解机场、航空公司、空管等单位的准备情况;
了解试飞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情况;
了解飞行计划的批复、通报等情况。
10.3试飞执行
10.3.1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方案在飞机起飞前按各业务部门保障飞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负责人应亲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处理。
10.3.2空管部门应确认军方管制部门对试飞任务的批准,及时通报试飞机场的天气状况和资料,办理有关试飞的业务。
10.3.3航空公司应按照试飞方案进行飞行前准备,熟悉试飞方案和特殊情况处置预案,制定机组配合方案,熟悉天气状况和发展趋势,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试飞方案进行试飞,并按要求做好试飞记录。
10.3.4试飞领导小组现场督促检查、掌控试飞的进展情况。
试飞小组监察员在飞机起飞现场检查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发出推迟试飞的指令。
随机监察员应参加飞行前准备,在试飞过程中独立做好相应的记录。
10.4试飞讲评
机场试飞结束后,由试飞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讲评会:
听取试飞飞行情况,机场、空管运行保障情况,监察员现场检查情况的汇报后进行讲评。
如时间允许,试飞讲评开始前,试飞飞行机组应与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就程序设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11、机场试飞报告
11.1承担试飞任务的航空公司应在机场试飞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机场试飞情况报告》。
《机场试飞记录表》(见附件)应作为该报告的附件。
11.2地区管理局根据航空公司提交的《机场试飞情况报告》,结合机场试飞现场检查情况,拟定《机场试飞总结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试飞概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试飞结论。
该报告应报民航局备案,并抄送相关监管局、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
11.3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按《机场试飞总结报告》的有关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受地区管理局委托,机场所在地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
12、其它
12.1原则上需进行试飞新增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航段增加了一种新的导航方式或用作最后进近引导的导航台位置移动后的程序。
如新增ILS程序、VOR/DME程序、RNP程序或VOR/DME由跑道侧方移至延长线后的程序等。
12.2原则上需进行试飞的经过重大调整或优化的飞行程序是指最后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变化或中间进近下降梯度、航段长度等出现较大变化后的程序。
如机场周围地形、空域复杂导致飞机性能受限时,起始进近出现重大变化后的程序,可能需要进行试飞。
12.3本通告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的试飞,对于通用机场试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选择性执行。
12.4本通告不适用于航空公司按照121/135部运行进行的验证试飞。
12.5本通告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此后,其它有关机场试飞的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时,以本通告为准。
12.6附件
(1)机场试飞记录表
(2)机场公共PBN程序试飞记录表
附件1、机场试飞记录表
机场试飞记录表
(1)
机场试飞记录表
机场名称
————
试飞性质
1、新、改建机场□;
2、扩建机场□;
3、新增传统导航程序□;
4、调整/优化传统导航程序□
试飞时间
年月日自时分
至时分
天气条件
温度:
云高:
能见度:
风向:
风速:
修正海压(场压):
航空公司
机型
机号
试飞机组
试飞机组意见
机长(签名)年月日
【第1页,共10页】
机场试飞记录表
(2)
项目
说明
陆
空
通
信
区域
VHF
频率
MHz
飞行高度
米
通话距离
公里
声音清晰□一般□不清晰□
进近
MHz
塔台
【第2页,共10页】
机场试飞记录表(3)
导
航
设
施
号
跑道
ILS/
DME
频率
呼号
LLZ
指示准确□有误差□
GP
VOR/
VOR
NDB
远台
频率KHz
指示准确□误差±
度
近台
MARK
OM
信号清晰□不清晰□
接收范围正常□过宽□过窄□
MM
IM
【第3页,共10页】
机场试飞记录表(4)
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