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最新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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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最新资料文档格式.docx

第一,可以从中窥探汉初对秦法的一些评价与认识,从而帮助我们更客观的认识、理解秦法,以及秦法与秦亡的关系;

第二,可以具体了解汉承秦之后,法制上有多大程度的发展;

第三,可以从法律上去感知秦汉时代、政局、统治思想的变化,即从法律的维度去看秦汉王朝更替阶段的历史;

第四,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秦汉法律的细处,从而更好的认识秦汉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奠基地位。

、《田律》中指导思想的变革秦律十八种?

田律》简4-7中记录了关于春夏二季对山林、

植被、幼兽、鱼鳖、水泉畅通的保护内容。

而在出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汉墓的《二年?

田律》简249—250中也有与其相似的规定。

在这类律文的背后,有其思想支撑。

秦《田律》的该条在《逸周书?

大聚》、《吕氏春秋?

十二纪》、《上农》中都能找到相关内容。

〔6〕而这些文献中记载的农业生产经验的背后,蕴藏着当时人要“和阴阳”、“顺四时”的思想信仰。

如果“阴阳失次,四时易节”,会导致“人民淫烁不固,禽兽胎消不殖,草木庳小不滋,五谷萎败不成。

”〔7〕后果非常严重。

可见,在先民的思想中阴阳四时的协调,是十分重大、不可怠慢的事情。

而这种阴阳五行观念便是上述律条中所蕴含的思想信仰。

在张家山汉简《田律》简250中还规定戊己日不可兴土功,在睡虎地秦简《日书?

甲种》中也有戊己日为土忌日,不可为土功的内容,这也是阴阳五行思想的体现,同样承自秦。

阴阳五行思想如此向法律渗透,在秦与汉初还仅仅露出苗头。

西汉中期以后,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又有所发展深化,而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大肆渗透,当属在王莽策划下,

于元始五年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大张旗鼓颁布《月令诏条》,并非因为其内容十分利于百姓生产,只是王莽仿周公,企图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的一个重要步骤。

8〕不管《月令诏条》对百姓生活的实际指导意义有多大,其以“诏条”的形式颁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居延新简》中就有光武帝建武四年五月、建武六年七月,督查吏民是否犯“四时禁”的文书。

〔9〕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上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据《后汉书?

肃宗孝章帝纪》记载,章帝在元和二年颁诏规定十一月、十二月不可论决囚犯。

其理由是根据月令冬至之后是顺阳助生的时节,不可审判断罪,而且“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陈宠为了强调章帝此举是“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还特意指出“秦为虐政,四时行刑”,“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10〕但在目前所见出土秦、汉初法律文献中,还不见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陈宠对秦、萧何的指责,或有以后世思想要求前人之嫌。

虽然在西汉后期,阴阳五行思想曾受到质疑,据《汉书?

成四时月令,而之所以颁诏强调,是因为“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多违时政”。

〔11〕但在皇帝的三令五申下,这种质疑声似并不成气候。

而直到唐律中仍可见其影响,如“非时烧田野”条。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条中指出“非时”的时间段

之外,还特意指出“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不需“一准令文”。

〔12〕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早期月令的变通,更加合理。

比起王莽为彰显权力,将月令颁布到人烟稀少的悬泉置的做法,要进步的多。

在司法领域方面,《唐律?

断狱》有“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规定立春后、秋分前以及断屠月、禁杀日决死刑的话,要受刑罚,这是受阴阳五行思想及佛教、道教的综合影响。

〔13〕阴阳五行思想不仅被统治者用于政治领域,也逐渐渗入到法律领域,使法律蒙上一种神秘色彩,这较之早期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秦与汉初法律是一大变化。

前举秦《田律》简4—7中还规定对不幸死者需要伐木做棺

的,可以不受时禁限制,这是因死葬之事对时禁的变通。

另外,在秦《田律》该条与龙岗秦简简77-83中都有对百姓的狗进入禁苑中的处理规定,但在《二年?

田律》中暂不见以上内容,有待

新资料来说明。

出土于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秦墓的16号木牍,记载了秦武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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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十一月,王命丞相与内史再次修治故《田律》。

其中,涉及田亩规划的内容为“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

(亩)二畛,百(陌)道。

百(亩)为顷,一千(阡)道。

道广三步。

封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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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大称其高。

埒高尺,下厚二尺。

”〔14〕而在《二年?

田律》中也可见到相似的内容,具体为“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

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

”〔15〕将两条内容相对照,可见《二年》在田亩制度的规划上大体承袭了青川《田律》。

〔16〕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由春秋时期晋六将军之赵氏最先推行,孙子十分肯定赵氏这种制田方法。

〔17〕后又为商鞅在秦推行,事实证明这种大亩制符合当时的生产力,使秦国强大。

青川木牍中的《田律》,也应是商鞅时制定的《田律》,这种亩制在秦一直被沿用。

时期为汉初二十年左右的《二年》依然采用了这种亩制,且直到汉武帝时也仍沿用,可见这种大亩制具有促进生产的优越性。

变革体现在《二年》对阡道的设置作出调整,较青川《田律》减少了近10倍的阡道数量,变向增加了耕地的数量,汉初刚结束战乱,处于人少地荒的状态,田地不会短缺,作出这种调整很可能是嫌秦阡道设置太过繁复。

商鞅时规定一夫得田一顷,据青川秦牍则

夫的田即有一条阡道。

汉初可能从阡道的利用考虑,认为十顷一条便足够,或为不影响通行,汉初阡道又加宽二尺(约46.2厘米)。

另外,在青川秦牍中还有封埒形制尺寸的规定,而《年》中似把关于封埒的内容都删除了,这可能是因为封埒这种田界形式不够简便经济。

封是高四尺,大小与其高相称的圆台体或方台体。

〔18〕埒是高一尺,下厚二尺,连接封与封之间的矮墙。

封埒并用使各户所占土地的界限十分明确。

〔19〕但当发生土地买卖等变动时,封埒这种田界变更就显得麻烦。

据《二年》汉初有明确的土地转让、买卖规定,《二年?

户律》简321规定接受田宅,又将田转让给别人或卖宅,不得再次受领田宅。

322规定代户、买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稽留,不登记田宅的变更,超过一日,罚金各二两。

可见汉代国家授予的田宅可以转让、买卖,田地可以买卖,各户所占田地数量也会处于变动中,因此,田界标志也会趋于简便化,而封埒在秦是否已发生变化还

无法准确说明。

总体上,汉初较秦在田地规划上继承的同时,也等的维护规定,出土于湖北云梦县的龙岗秦简120有对侵蚀道路、阡陌或将其损坏的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些都为汉律继承,见

《二年》简246—248。

较秦律的发展之处是《二年》该条中还明确了邑中道与田道的主管官吏,如果塌陷不能通行,对主管官吏罚黄金各二两。

另外,《二年》又进一步规定对侵占里中道、邑中道、溪水旁的小路、树木间的小路以及对其开垦种田,也要罚金二两,见简245。

道路、阡陌都属于公共用地,但如果农民的耕地不足以生存,或因人性的贪婪,总是会对其进行侵占,必须要加以规制。

《唐律?

杂律》“侵巷术、阡陌”条也有类似规定,且更加系统。

大清律中也有反映,见于“失时不修堤防”条与“侵占街道”条。

〔20〕通过历代修律对此内容的保留,便可以理解汉律对秦律相关规定的继承与加强也是现实所需。

不过,在上述秦汉律文中暂不见关于造桥、修堤防不力对主管官吏的处罚规定。

据《汉书?

百官公卿表》,孝成帝建始三年

十月乙卯,御史大夫尹忠,坐河决,自杀。

又《汉书?

成帝纪》载,建始三年秋,关内发大水。

郡国遭受水灾,淹死百姓多达千

人。

〔21〕御史大夫尹忠因河决自杀或正与此事有关。

由此可见,西汉后期加大对官吏管理堤防不利的处罚责任。

大水决堤,会对田地、住所,人身财产造成很大损害,所以,自秦以来,逐步加强与完善对津渡桥梁、堤防的维护。

三、赋税制度的变革

目前在秦汉《田律》中可见刍稿税、户赋,在其他律篇或出土秦汉文献中还发现有田租、算赋。

而田租通常与刍稿一同征收,另据《汉书?

高帝纪》载高祖五年“初为算赋”。

因此,为内容的完整性,笔者将这四项赋税一并讨论。

一)田租与刍稿税

1.田租

田租以征收粮食为主,是十分重要的税目,一般与刍稿同时征收,秦汉《田律》中有刍稿税的规定,暂不见田租,这里略作说明。

据《数》、《算数书》以及龙岗秦简等出土文献,汉初承秦,田租征收制度为程租制,即先通过计算每块已垦土地得到一斗田租所需步数,再计算该块地的田租额。

〔22〕因为按已垦田的亩数及庄稼长势决定征收的田租数,因此,国家对垦田数及庄稼成长情况十分关注。

如秦《田律》简1-3规定八月底之前地方要上报完禾稼抽穗、已耕种未长出禾稼、禾稼长出后因雨水受益,以及各种原因受害的各类顷数。

《二年?

田律》简243规定,县道要在五月望日之前将已开垦田地的顷数以及户数,上报给二千石官。

秦与汉初所收田租有禾、等农作物,在秦代二者的税率

并不同,禾为十分之一,为十五分之一,实际情况比较复杂。

〔23〕

而汉初的税率在出土文献中还没有佐证,据《汉书?

食货志》载

(高祖)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汉书?

惠帝纪》载“(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24〕可知高祖与惠帝时曾实行过十五分之一的税率,较秦代轻。

2.刍稿税的征收

春秋以前就有征收刍稿,但不是固定的税种,战国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饲料需求量增大,使刍稿逐渐成为固定税种。

25〕战国时人十分重视刍稿,《商君书?

去强篇》有“强国知

到东汉都在征收。

据秦《田律》简8-9,刍稿税按百姓受田的顷数征收,不论开垦与否,每顷交纳刍三石、稿二石,对刍的质量不十分挑剔,刍自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都收,刍稿可以互相折合交纳。

在《二年?

田律》简240—242中同样规定刍稿按顷征收,每顷交纳的刍稿数也与秦相同。

可见,秦及汉初刍稿是按顷数定额征收的,与田租征收方式不同。

较秦的发展之处有《二年》简240—242规定刍稿不可交陈刍稿,否则罚黄金四两。

在刍稿需求量降低的情况下,提高刍稿新鲜度,利于牲畜食用,也利于存放,更科学。

另外简240—242还规定刍稿足够县一年用量即可,此外不再收刍稿,而是按刍一石十五钱,稿一石五钱进行折合,每顷共收五十五钱,即由实物向货币转换。

〔27〕在岳麓秦简

数》中有“刍一石十六钱,稿一石六钱”,〔28〕与《二年》

中的刍稿价十分相近。

但在秦代刍稿税是否也可以交钱还不明。

刍稿税可以交纳货币,直到西汉后期也可见,《后汉书?

光武帝纪上》注引《东观记》载“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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