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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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执督通[]号(人口计生委):
年月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反映()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执督复[]号(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执督复[]号(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执督撤[]号(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
篇二: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年月日
篇二》的通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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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