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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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支付●元首期租赁款,并按●元/月支付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日。
(详见附表二)。
乙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支付管理费●元和保险费●元。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应向甲支付●元保证金(车辆购置价格的10%及可能出现的违章罚款),作为本协议及乙与丙、甲签订的其他协议的保证。
2、甲持有保证金不计息,且可以与其他资金一同保存。
3、若乙未履行任义务,甲可将保证金用于履行该等义务,在此情况下,乙应当及时补交保证金。
4、保证金不免除乙的任义务,乙无权以保证金冲抵其义务或将保证金履行其义务。
5、若乙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应付所有款项,甲应将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最后一笔租金,若有剩余应当返还给乙。
6、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车辆在履行协议期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甲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乙。
第六条购买选择权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乙已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有权选择在“按现状”的条件下,以10元价格购买车辆。
2、若乙行使购买权,甲、丙应付应当将车辆所有权权转让给乙,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承担。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应当将管理费、保险费、保证金、首期租赁款支付给甲。
2、乙同意在甲认可的银行开立乙账户的式支付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
乙授权甲对于乙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扣款、退款(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应就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任租金和其他款项,按月百分之二(2%)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到其支付完毕止。
4、乙应当支付甲检查车辆和收取本协议项下款项二发生的费用。
5、乙的付款义务,将不受甲、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制造厂商之间任可能的争议、或车辆任瑕疵、损坏、或不适用性的影响,乙不得将针对任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知制造厂商的索赔或车辆瑕疵、损坏、不适用的主用作对甲收取本协议项下乙应付所有款项或者收回车辆的抗辩、冲抵、反诉。
6、甲收取款项可用于乙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所欠任费用,可优先由于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第八条检查
1、甲可在任合理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
2、甲有权获得关于车辆地点、维修、维护、行驶状况的信息,一经甲要求,乙必须提供。
3、嵌入车辆的GPS定位设备乙不得拆除、破坏。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
1、承租应对租赁车辆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使用的安全性。
乙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人员使用。
2、承租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3、若车辆出现损坏、毁损、丢失或被盗,乙应且书面通知甲,并自担费用权力配合甲做任必要的保险索赔。
第十条保险
1、甲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甲。
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承担。
保单复印件交乙。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承担。
3、双商定,在履行协议期所有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乙承担,乙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期,与本协议指定车辆有关的任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乙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甲损失的,乙须赔偿甲所有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
5、在履行协议期,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乙或乙指定的第三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甲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乙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乙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甲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乙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乙所有。
第十一条
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向任其他人出售、转让、出租车辆,不得质押、抵押对车辆的任权益,也不得将车辆的占用权或控制权交给任其他人。
第十二条车辆的丢失货损毁
除非甲获得的保险赔付支付了乙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否则车辆丢失、毁损、或损坏不能免除乙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十三条车辆的交付、接收、归还
1、甲应当在●,将车辆交付给乙。
各一致确认车辆自离开汽车销售企业起,未离开乙的控制。
2、乙接收车辆时,应当签署一份交付和验收证明。
若乙不提交而接收车辆的,视为乙向甲确认车辆的交付和验收。
3、甲、丙不对汽车销售企业延迟交付或未缴费至乙承担任责任。
4、若本协议终止,乙不行使购买权,应当将车辆交付至乙指定地点。
责任和赔偿
1、乙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任损害、索赔、责任、损失、费用,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甲造成损失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的赔偿责任不以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费用和税款
1、除租金外,乙还应当承担与车辆有关的所有税款、所有权登记费、罚金、罚款等
提起终止
违约
1、乙发生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未按时支付对甲的任费用。
(2)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
(3)乙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甲认为乙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4)乙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乙被吊销营业执照,乙不能开展正常业务。
(5)申请租赁车辆时做出虚假述或虚假承诺的。
甲权利
1、若乙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有权解除,乙应当支付欠付租金、费用,并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2、甲无需经过乙允或通过法院命令或任法律程序,可自行占有车辆。
3、将保证金用于任逾期款项的支付。
4、甲可无需向乙提出付款要求或向乙发出出售通知,可出售车辆。
若出售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欠付款项、剩余期限租金、违约金之和的,甲有权继续要求乙承担还款义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应当及时通知甲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毁坏、丢失、被盗。
2、乙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第三人对车辆主权利的。
转让
1、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对车辆的任权利。
2、甲无需征得乙同意,可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和利益、到期或未到期款项、对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任人。
无保证
1、甲、丙不是车辆制造商、经销商,甲、丙明确声明不承担对车辆任默示的或法定的义务,乙声明放弃要求甲、丙承担欠款责任。
2、若因乙原因导致甲、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辆存在性能、质量瑕疵,经销商、制造商售后服务存在欠缺,甲、丙不对该等情况承担任责任,但应配合乙进行维权、索赔。
乙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本协议,无权拒不支付租金。
第三条
承租的权利
1.
租赁期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协议到期,承租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的义务
如实向出租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允,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通知出租,协助出租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承租未及时通知出租、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承担。
8.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由于承租未及时通知出租、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如承租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
。
4.协议期满或双协议解除协议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
5.租金采用预付费式,租金按支付。
根据承租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必须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协议的处理
1.如承租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协议并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承租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协议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将从承租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向出租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不得作为承租财产列入破产清算围。
承租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承租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或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出租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承担。
由于承租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自行承担,承租有提醒出租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承租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协议,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
承租无权对租赁车辆主任权利。
出租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允推延过户期限一年。
期间该车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支付,出租代为办理。
出租可根据承租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或由承租指定的第三。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应继续向出租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
同时承租按出租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并每天向出租支付50元整牌照代管费。
协议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协议双签署书面协议能生效。
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协议当事人均有权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及附则
1.本协议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