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715966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docWord格式.docx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曲阜师范大学,简称曲阜师大;

英文名称为Qufu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QFNU。

学校域名为http:

//。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在日照市建有校区,住所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北路80号。

未来学校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设立校区、办学点或其它形式办学机构。

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非盈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突出的实践创新能力、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与宽广的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遵循“质量为核心、特色创优势、创新求发展”的办学方针,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功能定位

第七条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八条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实现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一)学校巩固和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根据社会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师生自由探索,加强协同创新,凝炼研究方向,构筑科研平台,汇聚创新资源,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

(三)学校积极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着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学校汲取传统文化精华,认真履行文化传承创新重要使命,主动参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区域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及其他工作。

(三)任命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合理配置学校教育资源,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推动学校教育体制改革,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四)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三)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及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确定人员配备;

自主招聘选拔、考核评价人才,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本章程实施办学活动。

(二)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水平、服务社会能力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满足师生的成长成才需要,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师生员工。

(四)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五)依法建立师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保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开放办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可下设教研室、所、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学校和学院中间增设学部一级学术组织。

学部受学校委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所辖学院及其相关基层学术组织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资源配置、科研协同攻关等,主要行使学术管理权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需要或经过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研究机构。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本着服务广大师生的原则,设立图书馆、校医院、中小学等教辅机构或附属单位。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形式多样的教学实验室、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和实践基地。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协同创新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校群团组织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落实。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按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会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党委全委会职权。

党委常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学校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金融投资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