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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经济补偿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市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审核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按区位、分级别”的原则,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标准。

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2017—2019年按照Ⅰ级150元/亩·年、Ⅱ级100元/亩·年、Ⅲ级8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在2019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

2020年后,经济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范围。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以生态公益林界定书为依据,但补偿范围、面积和等级等要素,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为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流转合同等,核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

并将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集体林权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分为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

(一)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80%、黄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90%。

(二)集体留用部分,可用于集体购买办公用品经费,三防值班、召开会议、宣传、“一卡(折)通”工作等管理经费,村民的社保、医保、慰问、扶贫等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经费。

国有林(农)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应用于对生态公益林部分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包括护林人员开支、办公用品和护林设备购置、造林和抚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宣传、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等,不得用于弥补办公楼、住房等基建开支。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广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程序和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已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中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告知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农)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等。

市属林场的年度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村民会议表决、公示等程序后报镇政府审核。

集体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不得损害占少数的自留山、责任山和经营者的利益。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自留山、责任山和经营者部分的分配方案。

结合村委任职年限,经集体同意,分配方案可固化一定年限,不需每年报送。

(三)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核实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核实各区报送材料后,单独编制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100%的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

经济补偿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进行支付。

年度经济补偿资金预算经报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在当年9月底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进行清算调整。

第十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直接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至补偿对象:

(一)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支付至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二)补偿对象为集体的,支付至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三)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不足1亩/人的,经村民会议表决、集体申请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支付至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的银信账号。

集体统筹其余集体收益后,于年度分红时作统一支付。

补偿对象可自行选择收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支付的银行。

第十一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当年需将经济补偿资金支付至补偿对象。

第十二条因生态公益林发生纠纷、经济补偿分配方案未落实、经济补偿账号信息失真失效等原因,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可不予支付。

发生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执行《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年度生态公益林要素、分配方案、银行支付凭证、经济补偿对象签收等核心环节如实记录、造册、存档、备查,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四条 因重复支付、森林资源数据变化等情况导致多拨付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金,应按资金原渠道退回。

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入森林综合管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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