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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规定了10条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释义】
这款有三层次的问题。
一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二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应达到这个标准。
建设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这个标准。
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企业自行制订,尽管质量指标是一个,但完成这个指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施工企业可去自由发挥。
【措施】
这款的落实措施重点强调这是一个系列标准,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的,在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中已明确了,第1.0.2条、1.0.3条都说明了这个原则。
在各验收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中,都 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保证这个系列规范统一协调的基础。
同时,其落实措施最具体的是推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整套验收记录表格,来具体落实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验收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
【检查】
检查各项目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
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系列标准的要求。
【判定】
只要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就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这条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这是施工的常规。
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
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施工必须遵守的。
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也是对地下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判定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以,施工也应符合工程勘察的有关建议。
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如必须修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对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
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工程勘察报告,其一些排水、布局等方面,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
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准中,进行检查。
即为正确。
三、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这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
因为验收规范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用的,所以:
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三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资格持上岗证上岗。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人员,不能规定死,非要求什么技术职称才行,这里只提一个原则要求,具体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规定,但有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他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把关人员,要给予他充分的权力,给他充分的独立执法的职能。
各企业以及各地都应重视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选用。
这个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
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有文件做出规定;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
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
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
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证书。
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能力,要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这款有三个含义:
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
二是企业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
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由企业检查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这款的落实措施应包括三个方面:
1、县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企业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企业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经总工程师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有标准名称及编号。
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
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
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
同时,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将达不到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要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
同时,对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而不验收的行为也要给予批评。
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先检查评定合格,再验收的基本程序的贯彻落实。
检查中的重点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企业的操作依据及其执行情况的技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行检查的程序是否落实;
二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是在施工企业自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等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各项验收记录表各方按程序签认了,即不正确。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这款也是程序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等参加验收,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先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
并由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数据、质量情况等;
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
监理可以旁站或平行监理,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
这款落实措施的重点是施工企业要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商量后确定下来。
这样的好处,一是落实隐蔽验收的工作量及资料数量;
二是使监理等有关方面心中有数,到一定的部位就可主动安排时间,施工单位一通知,就能马上到;
三是督促了施工单位必要的部位要按计划进行隐蔽验收。
通知可提前一定的间隙,但也应是自行验收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这款的检查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进行检查,检查有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计划;
并应由监理单位也应该明确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列出自己的计划。
有计划,各验收部位监理能及时到场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有不少于三方的签认,即为正确。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这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建设部以〔2000〕211号文“关天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
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所部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和其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