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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六十年代后,随着心肺复苏等高科技的成熟与应用,专门用于救治危重病人的护理病房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临终病人被越来越复杂的人工设备滞留在死亡过程之中。

现在,医院里司空见惯的高科技生命支持系统,在延长了人的寿命,但它也在同时耗费了巨额钱财之后,使用许多患者处于无意识的生存状态,这些临终者的生命质量如何?

是提高还是降低了呢?

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医疗界也存在巨大争论。

当代的医疗技术使人在临终时不能安详离开,反而要忍受心脏按摩、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面对这种种急救手段,对病人来都是是一种痛苦和折磨。

即使这些抢救措施得当,并获得成功,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只能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人状态,并没有能真正摆脱死亡。

这样实例说明,今天成熟的医疗技术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这种植物人状态维持数天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

二、国外安乐死的发展现状

“安乐死”曾作为解决临终痛苦的良方被提出。

严格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病人为了结束病痛折磨,在医生协助下用致命剂量的药物实施的无痛致死术。

由于“安乐死”涉及了积极致死行为,所以,从它被提出的那一天起就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和质疑。

由于被担心滥用,各国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的时候也都如履薄冰。

到目前为止,两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荷兰和比利时,为了减轻人们对“安乐死”的怀疑和反感,也只是在法律中规定,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对末期病人施行无痛苦的致死术后不受法律的追究。

 

幸好,年美国加州率先通过的世界上第一个“自然死亡法案”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所谓自然死亡,就是既不延长也不加速死亡过程,让其回归尽量自然的状态。

这项法律允许不可治愈患者依照自己的愿望选择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由于这种法律的精神符合大多数人的文化心理,更由于使用了让当事人签署“生前预嘱”的办法使它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在短短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这种法律扩展到几乎全美国及加拿大。

即使在相对保守的亚洲地区,这种法律的精神也日益深入人心,年新加坡制定了《预先医疗指示法令》(),并于年月实施。

台湾在年月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

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对所有可行方案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做出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预前指示”概念的结论,同时提出了在香港地区建议使用的预前指示表格。

“生前预嘱”通常是一份表格化文件,当事人对列出的内容进行选择,既可以说明自己不要什么,如临终时的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也可以说明自己要什么,如充分止痛、舒适等等。

一份在美国被广泛使用,名为“五个愿望”的生前预嘱中,甚至列出了更加详细的内容:

-我希望我的嘴唇和口腔一直保持湿润。

-我希望定期温水沐浴,所有时间里身体都保持洁净无气味。

-我希望能得到个人护理,如修胡须、剪指甲、理发和刷牙,直到它们会引起我的疼痛和其它不适……-我希望尽可能有人陪伴,当死亡来临时要有人和我在一起。

-我希望尽可能有人拉着我的手和我说话,尽管我可能看不见听不见也不能感受到任何接触。

-我希望被和善、快乐地而不是被悲伤地护理。

-我希望有我喜欢的画或图片挂在病房接近我床的地方。

-如果我不能控制我的肠道或者膀胱功能,我希望床保持干净,如果它被污染了请尽可能快速更换……-我希望家人和朋友把我的死亡视为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生命过程,这可以使我的最后日子变得有意义。

-我希望家人和朋友对于我的死亡有困扰的话接受心理咨询,希望对我的记忆能给他们享受而不是遗憾。

……

许多美国人认为,“五个愿望”完全改变了他们对死亡的想象,改变了他们面临死亡时的谈话内容和方式,甚至改变了他们对生命的看法。

他们不仅能在事先对自己履行最后的责任,更能在病重和临终时得到善良的对待。

他们不仅能要求缓解身体的痛苦,更能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

他们在生命尽头感受到了爱与关怀,感受到个人的意愿被尊重,他们的亲人也因此更能面对他们的死亡。

更加重要的是,面对上述“生前预嘱”对临终者提供的各种可能性,一种被称为“安宁缓和医疗”的医疗模式方兴未艾。

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缓和医疗原则有三:

、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

、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

、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办法。

这些原则非常重要,它保护那些即使放弃生命支持系统或某些极端治疗的人,在生命尽头也并不是消极等死。

它郑重承诺对临终者的身心痛苦和一切不适,提供有效的缓解和治疗。

总之,一种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愿望,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实。

“生前预嘱”和“安宁缓和医疗”正彻底改变那种认为“安乐死”是人们面临绝症痛苦时唯一选择的想法和作法。

当全世界仍然在死亡的阴影中讨论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时候,“生前预嘱”使那些处在生命尽头的人沐浴在一片阳光中。

第三讲:

“生前预嘱”,谁的权利?

谁的选择?

既然“生前预嘱”是人对自己生命尽头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决定和选择,那就牵涉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人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传统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不参与决定自己的医疗问题。

古希腊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以不可给患者带来不安和恐惧为由,提倡不让患者知晓关于治疗和预后的事。

这种精神在近代医疗制度中曾衍生为对危重病人不告知病情的“保护性医疗”制度。

在中国,传统医德以仁为本,救人乃天职所在,医家很讲究在行医时独自作出关乎病家生死的决定,以免却别人难以取舍之苦。

在这种家长式医患关系中,患者对医生高度信赖,他们认为医生理所当然会像家长一样为自己妥善安排。

所以,一般人对医生既有“再生父母”之联想,“良医良相”之赞美,更有“医者近佛”之崇拜。

世纪及以后,随着科技飞速发展,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

医疗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各种新技术的应用使医患沟通发生困难。

还有,医疗的市场化,医生运用信息优势对患者有意无意的剥夺,医疗事故和丑闻的不断出现,都使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加剧。

另外,人权运动的发展使社会崇尚个人信念和自我表达,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

病人再不愿被视为无助与无知者,再不愿毫无保留地遵从医嘱,他们要求参与决定有关自己的治疗和照护行动,更要求以尽可能低的付出获取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开始制定了各种法律和法规,保证患者权利,其中很重要的是知情同意权。

年,针对纳粹德国等法西斯国家在战争中进行的人体实验等严重罪行,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纽伦堡纲领》。

这个纲领被公认为开知情同意权法理的先河。

其后由世界医师总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里斯本宣言》等,将“知情同意”扩展到对所有患者的治疗上。

年美国医院协会在美国人权运动、消费者权利运动的推动下通过了《患者权利典章》,承认“患者就所有疾病有关之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有知情的权利;

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在得到充分说明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

”年美国总统设置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制订完成《患者自主决定法》,对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有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知情同意权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亦有体现。

《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第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第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类似规定。

但有专家指出,虽然在我国医疗实践中让患者对其治疗和手术事先知情并同意的作法已非常普遍,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理解和使用还很不完全。

比如常常是要求患者家属而不是本人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再比如有时甚至是患者的所谓“组织”或“单位”对病人的临终处置表达最后意见,而这些意见都很可能与患者本人意愿相左。

今天,几乎所有文化和传统都已经认同的一个基本理念是:

有关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主且自由地来加以决定。

每个人的身体都不容侵犯。

任何未经同意的治疗形同暴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里甚至可能涉及到侵犯人身或殴打。

虽然延续了几千年的医学伦理认为,医生的天职是尽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虽然现在人们在行使医疗自主决定权时还有种种疑问和困境,比如当拒绝治疗的要求危害公共利益时应如何办理?

当涉及自杀、自残行为时,人有没有权利拒绝治疗?

还有在我国常见的临终危重患者由于经济不堪重负而放弃治疗等等,但在社会形态和医学模式都已经发生变化的今天,通过签署“生前预嘱”选择一种更接近自然状态的死亡,无论如何是一件非常人道的,不违背人们常识和道德的事情。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看到,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上的,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来选择自己在生命尽头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方法,是文明的礼物,是现代社会、法律和伦理赋予人的基本权利。

这种不是由任何人,而是由自己对自己做出的自主决定,最大限度地解放了我们的生命意识。

对于本文标题中提出的问题,我们现在可以有简单而明确的答案了,那就是:

“生前预嘱”,我的权利,我的选择。

第四讲:

“生前预嘱”合法吗?

一个人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来决定自己在病重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无关。

但是,作为人类争取自身人道死亡权利运动的一部分,它又与自世纪年代以来的,世界范围内争取安乐死权利的运动密不可分。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韦伯斯特辞典将其界定为“安静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静而容易死亡的举动”。

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根据患者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而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加速病人死亡”的行为称为主动安乐死,而将“对确实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中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死亡”称为被动安乐死。

不难理解,不自愿的安乐死在法理上无异于谋杀,向来为社会舆论和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严厉禁止。

而积极安乐死虽然往往是出于患者自愿,但由于涉及医生协助的自杀行为,也成为舆论、道德和法律争论的焦点。

而消极安乐死因为更接近死亡的自然状态,比较容易为舆论、伦理、医学以及法律所接受。

事实上,许多国家对这种事情的发生往往采取有意识地放任与默许。

近年来各文明国家的趋势是制订自然死亡法(),并推动“生前预嘱”成为正式法律文书,以赋予病人在疾病末期拒绝无意义治疗的权利。

所谓“自然死亡法”的精神,就是按病人的自主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拖延不可治愈的病人的死亡过程,而让病人以更自然的状态死亡。

中国目前没有通过“自然死亡法”或任何相关法律。

更遗憾的是,公众虽然对“安乐死”讨论热烈,但对“自然死”的概念却缺乏起码的认知。

包括许多研究者和专家甚至还不习惯在法律意义上把这个概念从“安乐死”中剥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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