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产权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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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社会责任争论焦点:

回顾与介评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循法律等游戏规则的范围内,通过使用资源去最大化企业的利润。

由于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中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责任,因而将其称为“有限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各种社会责任,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并在这个过程中赢得竞争优势。

由于强调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密切结合,这样就内在地具有一种将企业社会责任范围无限扩展的趋势,因而将其称为“无限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之“有限责任”观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循法律等游戏规则的范围内,通过使用资源去最大化企业的利润;

如果职业经理人为股东以外的群体谋求利益,那么他们就有违信托精神(Friedman,1970)。

这种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辩中曾一度占踞上风,企业社会责任的就是为股东创造最大化利润。

  弗里德曼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有限论有其积极意义,弗里德曼从经济学的角度在“资本强权”时代和“资本雇用劳动”逻辑下,认为资本所有者(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企业产权的终极所有者,那么,企业的目标理应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

一方面,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追求利润、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及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基本一致的;

另一方面,在一个制度缺陷比较严重的社会中,利润可能不是考核企业行为的最佳指标,需要改进制度,使利润能够真正反映企业和企业家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经济学家认为在遵循基本法律规则范围内,创造最大化的企业剩余(净利润)本身就是企业对社会的首要责任;

除此之外的责任应该由政府去承担。

本文认为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主要是在遵循“经济理性”假说以及“资本雇用劳动”理念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对企业经济本质的重新表述。

但是,随着“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说、“正交易费用”假设、人力资本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的不断兴起,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实现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的跨越。

  当比尔•盖茨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上升到“本分”之外,理论家则更热衷于帮助企业将社会责任纳入战略体系(郭沛源,2007)。

企业通过盈利来不断繁荣社会的物质生活,追求利润是其生存、发展的需要。

但是企业毕竟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社会系统中的其他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企业的经营活动正是在同政府、消费者、股东、债务人、债权人、金融机构、协作商、新闻媒介、公众、社区的相互联系中得以实现的。

离开这些联系,企业也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细胞,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

因此,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赖于社会各界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经营目标时,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力图使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得到统一(井绍平,2007)。

  波特(2006)认为成功的企业离不开和谐的社会,企业只有找到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契合点,才能踏上通往可持续发展之路。

波特用他的价值链模型和钻石模型回答了企业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如何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以赢得竞争优势。

在价值链模型中,波特把企业的价值活动分为两类:

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

基本活动包括:

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

辅助活动包括:

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

所有这些价值活动都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

通过逐一分析每一项活动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企业就可以清晰地勾勒出价值活动的社会影响。

而在钻石模型中,他认为决定一个产业竞争力有四个因素:

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的战略及对手表现。

社会环境的变迁对四个因素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而改变了企业竞争的外部环境。

如果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一点都不考虑社会因素,就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从而丧失竞争优势(波特,2006)。

  可见,第一个模型可用于企业自检,即通过详细检查价值活动,发现与企业社会责任正面或负面相关的问题。

企业需要对这些问题按优先次序进行排列,并尽力解决可能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

第二个模型可用于企业挖掘责任竞争优势,即从外部环境变迁出发,找到一些有利于塑造企业竞争力的社会、环境问题,并在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提升企业竞争力。

波特用他犀利的战略思维重新诠释了企业社会责任,使之与企业竞争优势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从而彻底打破了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之间的藩篱(郭沛源,2007)。

波特进一步指出: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评级机构已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企业优劣的参考指标之一。

公益活动(实际上是一种道德责任)之所以未能解放企业生产力,是因为这些企业犯了两类错误:

第一类错误是它们把企业与社会对立起来看待,而这两者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的;

第二类错误是它们只是泛泛而谈公益慈善,从未将其与企业自身的战略需求相结合。

  综上可见,上述管理学者和伦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无限的”。

与“有限责任”观相比,“无限责任”观主要增加了道德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道德责任”是以卖方市场的形成为前提的,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在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式下,企业管理层意识到,为了实现企业剩余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该有计划地、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断地塑造自身良好形象,培养客户群,从而赢得竞争优势。

不管履行“道德责任”是自愿的还是为环境所迫,都是一种在实现“利他”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利己”。

最终目标还是维护企业产权利益。

可见,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与经济学家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经济学家主要坚持“有限责任”中“经济责任”优先,而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则更加强调“无限责任”中“道德责任”。

这种差异根源于各自研究的前提假设条件不同。

经济学家主要遵循“经济理性”假设,而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则主要遵循“社会交往关系”假设。

因此,经济学家眼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相对狭隘,主要坚持“有限责任”,强调“经济责任”优先。

即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企业本身内部经营去创造最大化利润。

  本文认为有限责任本身具有社会性,但并非管理学和伦理学家所坚持“无限责任”的全部。

管理学家和伦理学家眼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则内涵相对丰富(如上文世界银行的定义),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容易导致过于强调企业“道德责任”的承担,而忽视企业“经济责任”的主导地位。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检视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是分离企业社会职能,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

二是企业与社会职责结合,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责任观念。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目标。

也就是说,在通过改革强调企业经济目标的同时,绝不意味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否定,只是履行责任的方式、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发生了改变(苗莉,2007)。

经济转型的过程实质上是产权不断变革的过程,那么从产权理论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检视具有重要意义。

  科斯(Coase,1937)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他主张市场交易是由价格机制来协调的,而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来属于市场的交易“内部化”了。

这种“内部化”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各契约方的产权利益,从而使得企业成为比市场更有效率的一种交易机制。

该理论证实了“经济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基础。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Demsetz,1972)研究表明,替代全部所有者投入多边契约的,是由一个共同的中心缔约人签订的一个双边契约的集合——即在团队生产中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

即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耦合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

哈特(Hart,1995)认为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的配置变得十分重要的地方。

这表明企业产权契约是不完全的,而这种不完全主要起因于受托责任之权责结构安排及其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是外部产权主体无法验证的。

私人财富的积累则导致财产权的裂变,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发生,从而导致受托责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雷光勇,2004)。

  企业受托责任起源于财产委托。

随着“两权分离”引致的现代企业诞生,使得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化和多元化。

这更加丰富了受托责任的内涵,受托责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受托责任产生于一定的产权关系基础之上,而这种产权关系决定于一定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又缘起于资源禀赋要素投入的结果。

因而,从更深层次上讲,企业产权的本质是受托责任。

“受要素投入者之托,忠要素投入者之事”。

解除受托责任就是从企业的受托责任本质派生出来的企业使命。

詹森和麦克林(Jenson&

Meckling,1976)将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

一个或较多的人(即委托人)聘请别的人(即代理人),代理他们来履行一些服务,包括把一些决策委托给代理人。

可见,委托-代理关系是受托责任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信托责任和受托经济责任的融合;

它是一种复杂的产权契约关系。

这种受托责任的解除涉及到企业所有权结构(产权结构)安排,代理成本的节省以及创造最大化企业剩余。

这种企业剩余最大化就外化为企业目标,并受特定时期占支配地位的产权主体控制。

因为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

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巴泽尔,1997)。

依此原则,在企业中就自然形成了特定的产权结构、产权关系及其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

这种产权安排是履行好并解除好受托责任的前提。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约)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

产权的载体是契约,契约的基础是产权(洪银兴,2007)。

企业的本质是产权契约关系,表现为一种合同(契约)关系。

不仅有与雇员的,而且还有与供应商、客户和贷款人的合同关系。

企业不是个人,而是使许多个人冲突的目标在合同关系框架中实现均衡的复杂过程的焦点。

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

这实际上采纳了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产权契约本质的论述。

我们认为,最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所有者(股东)。

那么,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与最关键利益相关者(股东)的关系,也就是说要保护好所有者的产权。

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处理好这个关系在企业层面就体现为解除受托责任。

  因此,受托责任解除是企业追求剩余最大化以保护所有者产权的内在要求。

即企业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基础。

但考虑到企业追求效率增加的过程中可能会给社会所带来“负外部性”。

这就需要“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为“经济责任”护航。

其中,法律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前提,而道德责任是企业行为的补充。

尽管企业的社会使命在于经济方面,但它必须顾及社会的愿望和反映,遵守法律规范,尊重社会道德准则;

如果经济责任跃居成为绝对责任,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

当道德责任超越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跃居为首要责任时,企业的经营效率必然下降(刘继峰、吕家毅,2004)。

  由作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和作为前提的“法律责任”构成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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