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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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信息监控与报告……6

  3.2预警预防行动……7

  4应急响应……7

  4.1分级响应……7

  4.2启动条件……8

  4.3响应程序……8

  4.4信息处理……10

  4.5指挥和协调……10

  II

  4.6现场紧急处置……11

  4.7信息发布……12

  4.8应急结束……12

  5应急保障……13

  5.1通信与信息保障……13

  5.2应急支援与保障……14

  5.3技术储备与保障……16

  5.4宣传、培训和演习……16

  5.5监督检查……17

  6附则……17

  6.1名词术语定义……17

  6.2响应分级标准……18

  6.3预案管理与更新……19

  6.4预案解释部门……19

  6.5预案实施时间……19

  7附件……19

  1总则

  1.1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

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副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

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

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

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

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比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

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和企业总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Ⅱ级)时,安全监管总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6.2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Ⅱ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Ⅰ级响应条件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②接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安全监管总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调度统计司;

  ②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⑧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协调指挥。

  4.4信息处理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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