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安全奖惩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推荐安全奖惩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安全奖惩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三违”和事故责任者,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一律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3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员工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对典型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重罚。
第4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制度全面负责,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制度,使每个管理人员、职工熟知本制度具体内容。
本制度解释权属元氏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奖惩
第6条公司设安全专项资金,用于本公司安全奖励。
安全资金来源:
1、因安全原因扣除的工资部分;
2、违犯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罚款;
3、集团公司发给的安全奖;
4、根据本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扣除部分。
其中的第2项安监部具有处置权,各项罚款可用于安全各种奖励、安全活动费用支出以及罚款返还。
其它三项安全基金支出或奖励由安监部提出方案,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批准,单位单独造表发放。
第7条安全罚款由安监部进行考核,月底写出考核意见经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报企业管理部考核办,由劳动保险部、财务部从工资中扣除,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第8条对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或制止严重“三违”,避免重大事故或灾害发生的有功人员、救治工伤事故的有功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9条对揭发隐瞒严重“三违”和事故的举报者,给予100—500元奖励,特殊贡献的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给予重奖。
第10条对在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中成绩突出,对安全工作有建树活体安全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100—500元奖励。
第11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并发明和创造了先进安全管理方法,未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人员给予50—200元奖励。
第12条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13条对生产工作中用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和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300—1000元奖励获重奖。
第14条对发生工亡、重伤、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按《井矿集团安全质量年度奖罚规定》和《井矿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和追究。
第15条对隐瞒工伤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16条凡因事故汇报不及时或因通讯故障而延误事故抢救的,对当事人及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17条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罚款100元。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救护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或急救装备、器材、药品不齐全影响工伤急救的,对责任者和医院院长各罚款100--300元。
第18条公司医院未建立职工血型档案的或血型档案不符,对院长罚款200元。
第19条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投入抢救,延误抢救时间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0条在抢救处理事故中,由于指挥错误或医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罚款500元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2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2条凡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有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凡不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制定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凡不按规定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会的有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23条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没有杜绝违章指挥、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24条对各级领导出现“三违”现象的罚款规定:
1、公司级领导出现“三违”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区科级管理人员出现“三违”罚当事人100元。
凡上述人员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25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贯彻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
第26条在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或安监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经提出后,不积极采取防止事故应急措施或不按期整改的,对主要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27条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存在较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28条各级领导、安监人员或安全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或其它地点发现事故隐患后,不提出、不联系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29条拒绝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30条职工酒后上岗罚当事人100元,职工酒后下井的,对保卫部检身人员罚款50元。
第31条职工在工作时间睡岗或脱岗的,罚款1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给予解除合同处分。
第32条对出面制止“三违”的安监人员、对敢于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及坚持执行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刁难、殴打或借故进行报复的,给予2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33条各工种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4条全公司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准上岗。
特殊工种无持证上岗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35条新工人入公司(厂)前,有关部门严格按劳动用工制度、招收录用政策规定办事,凡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程度等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擅自录用的,一经查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隐瞒、包庇的当事人,每发现一个罚款100元。
第36条未按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对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每发现1名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7条重伤以上(包括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到安监部培训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38条公司对基层的罚款,必须是一次性经济制裁,不能逐级重复惩罚,层层加码。
对各级领导的个人罚款,不许摊派,不许从公款中支出。
第39条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40条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每发生一人次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对单位在册人数人均罚款20元,对事故小组按在册人数人均罚款50元。
2、对事故责任者经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3、对事故单位正职及其他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41条发生轻伤事故时,按下列规定罚款:
1、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包括临时工伤)。
2、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罚款50元,对安全员罚款50元。
3、对性质严重,虽造成轻伤事故但属于严重违章作业所致,对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矿井隐患的“三违”罚款
第一节采煤专业
第42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而且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回采工艺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否则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第43条工作面初次开采,结束放顶,周期来压,过空洞子、冒顶区、托伪顶开采、及地质构造带,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支护顶板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4条必须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对防火、防尘、防瓦斯、采放平行作业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支护。
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第45条工作面过空洞子、地质构造带等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地段,没有区队长或区管人员现场盯班指挥、督促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46条暂时停采的工作面,应将工作面保持在最小控顶距。
否则,对区长及有关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第47条采煤工作面开板前,通风、机电、运输、巷道等系统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准开板。
凡发现不经验收或验收查出问题未处理强行投产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8条工作面支柱与采高不相符,每发现一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9条工作面替换棚子不遵守先加后去,逐架替换,自下而上,依次进行的施工原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发现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1、外观缺损变形;
2、支柱漏液自动卸载;
3、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
4、架设在浮煤、浮矸上;
5、不按规定穿鞋)和顶梁,每根罚责任者20元。
第51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2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架设端头支护,每一架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5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
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班长50元,其中超前替换及加强支护长度不够,罚区分管领导50元。
第54条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架,每缺一架(根)或一架(根)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不按规定用铁丝拴柱头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元。
第56条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7条移输送机机头、机尾或其它原因需拆除附近支架时,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柱,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8条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80%,一架不合格否罚责任者30元。
第59条采用双楔梁支护,双楔梁要垂直煤壁,梁间隙不大于400mm。
否则每架罚责任者30元。
第60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小于100mm/m,超过规定而未采取穿鞋等措施,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元。
第61条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或空顶作业,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62条采煤工作面金属铰接顶梁水平调节肖数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处罚责任者10元。
第63条煤壁有片帮危险或伞檐大于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地段,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4条绞接顶梁连续悬臂两根以上者(含两根),每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65条回采过程中任意留设顶、底煤,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30元。
第66条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7条回柱放顶不遵循《作业规程》规定的放顶顺序操作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8条回柱与采煤平行作业时,两者间隔距离不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69条倾角超过20℃的工作面,回柱人员上方不打护身排柱或档帘者,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70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先处理后回柱,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输送机未移完,点柱未打齐者;
2、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员时;
4、特殊支架(如密集支柱等)、未移到规定位置者;
5、工作地点附近有缺柱或失效、歪扭支柱者。
第71条回采工作面不实行全承载的,每发现一根空载点柱,罚责任者10元。
第72条回最后一根孤点柱不支设临时点柱或斜戗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