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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由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七、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八、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煤业公司。

九、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十、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一、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和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二、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三、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巷道贯通规定。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十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十五、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六、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十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十九、井下个别临时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二十、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巷道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二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二、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

四、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反风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矿机电、通风、安环等部门共同实施。

检查项目包括:

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气设备,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防爆门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

五、每年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煤业公司批准、备案。

六、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七、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各作业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根据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到地面。

九、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主司机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3年或者矿井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试,测试风机在当前时期的负压、风量情况下的风机性能和稳定性。

十一、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三 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一、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定。

因井下增、减通风设施,发现巷道漏风严重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测风工要随时测风,根据用风地点的需要,及时对井下风量进行调整。

二、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

掘进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需测定全压供风量、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

三、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年测定1次。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原始记录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板。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巷道的风量、风速、断面、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每次都要如实填写在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八、测风时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出原因或不能处理,应及时汇报通风科主办。

九、发现实际风量与配风量计划差别较大时要及时分析原因、检查系统,并及时调整设施状态,巷道中风速必须经过验算,严禁存在无风、微风巷道。

十、测风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人员担任。

十一、通风科主办要随时掌握矿井风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对矿井的风量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月报表报煤业公司备案。

十二、通风科主办必须参加矿井月(季、年)度生产计划会,根据生产计划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采掘工作面风量分配合理、满足生产要求。

四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生产科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

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贯通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三、通风科要根据生产科提供的贯通资料,有针对性的编制通风贯通安全措施。

贯通安全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编写,明确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和贯通时的工作注意事项以及贯通后的风路调整、风量测定工作,明确采掘部门在贯通前、贯通时、贯通后工作要求及预防各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贯通时,必须由值班矿领导或通风科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每次掘进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掘进。

各部门、各工种要密切配合、协调,确保巷道贯通过程中的安全。

五、巷道贯通后,通风管理人员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确认瓦斯在1%以下时方能进行作业。

并做好贯通记录等相关工作。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安环科要组织分析,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处罚和通报。

五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一、由专职瓦检员每班对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至少检查2次。

二、每月由通风科组织生产、安环等部门检查专用回风巷巷道完好情况,发现巷道失修时,由生产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及时组织人员维修,严格执行措施。

要保持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三、专用回风巷内严禁用于运料、安设电器设备及铺设电缆等。

四、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或维修防尘管路时,必须报告调度室。

由当班瓦斯检查员陪同检查,严禁1人单独作业。

五、严禁将杂物和材料堆放在专用回风巷内,确保回风系统畅通。

由巷修队负责专用回风巷日常管理检查维护,做到安全畅通。

六、采区专用回风巷要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示等安全标识。

各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定期测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规定;

按要求安设甲烷传感器。

七、采区专用回风巷要布置完善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保持完好。

每月定期对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局部通风

六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扇下井使用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确保性能完好,无失爆。

二、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使用中队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三、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应装消音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

局扇安装地点必须选择支护良好的位置,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四、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距离供风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五、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实现“三专两闭锁”,每15天进行1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

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巷道,必须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每天进行1次主备风机的自动切换试验。

六、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与监测系统联网,每月定期进行瓦斯电、风电闭锁实验。

九、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矿通风科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十、因停电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该局扇供风巷道内的人员,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同时,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

十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十二、风筒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软质风筒逢环必挂,风筒不得被摩擦,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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