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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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其超支部分自行负担。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县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三等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县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其超支部分自行负担。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省外

省内

市辖各县

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150元/人.天

120元/人.天

80元/人.天

100元/人.天

60元/人.天

(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县(处)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以内凭票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省外40元,省内30元,市辖各县15元,县辖各乡镇8元,毗邻乡镇5元。

乡镇干部在辖区内下乡,每人每天补助3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农村不脱产干部、农民代表(委员)参加县级党政部门召开的会议(培训),由召开会议(培训)的单位按实际误工天数(包括途中往返天数)每天补助误工补贴10元,并补助往返交通费。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

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地区)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省外20元,省内16元,市辖各县不补助。

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县内至宝鸡、西安公务出差

第十六条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因公到宝鸡、西安地区出差(含由乡镇出差到宝鸡、西安地区,下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乘坐火车、公路客车等大众化交通工具,尽可能不使用单位公务车辆;

其他公务人员因公到宝鸡、西安地区出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享受单位公务派车。

第十七条对按照规定因公出差宝鸡、西安未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单位所在地至宝鸡、西安的往返公共交通车票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伙食和公杂费补助):

1、担任正副县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往返宝鸡一次补助100元,往返西安一次补助150元;

2、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往返宝鸡一次补助80元,往返西安一次补助100元;

3、其他人员往返宝鸡一次补助50元,往返西安一次补助80元。

第十八条以上人员赴西安出差当天返回,同时给予相应差旅费补助标准30%的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因公出差宝鸡、西安无法当天返回,往返享受一次第十七条规定之补助,住勤期间可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伙食和公杂费补助。

第七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离开本地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以及参加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学习培训等(时间在十五天以上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离开本单位到县内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差旅费。

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不报销住宿费。

县城内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人员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四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三条办理;

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由部队转业到县乡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城市(地区)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县财政局《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岐财发[1996]96号)同时废止,县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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