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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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

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

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

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

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

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

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

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

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

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

(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

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期限

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文本

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

(一)总则

(二)文物概况

(三)价值评估

(四)保护对象

(五)现状评估

(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

(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八)保护措施

(九)环境规划

(十)管理规划

(十一)利用规划

(十二)研究规划

(十三)规划衔接

(十四)规划分期

(十五)经费估算

(十六)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

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

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

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

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

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

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

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

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

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

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

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

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

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

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

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

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

(三)管理规定

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

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

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

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

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

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

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

(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

(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

(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

(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和规定调控要求;

(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

(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

(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

第二十五条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落实“四有”工作,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要求;

(二)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确定日常维护、防灾减灾和监测要求等工作内容;

(三)制定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计划;

(四)提出社区公众参与和青少年教育计划。

第二十六条研究规划编制内容

(一)依据保护规划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文物价值研究与保护措施专项研究工作的计划、原则与策略;

(二)针对价值研究和保护管理需求,制定文物基础数据的采集、整合与建库要求,包括相关设备与经费要求;

(三)文物的价值研究计划应包括联合社会学术研究力量、围绕文物价值开展系统课题研究,以及深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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