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全文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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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全文Word下载.doc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15年) 

猪肉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肉品来源,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服务“三农”、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

为引导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 

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已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10余年来,生猪屠宰行业发生了以下积极变化:

(一)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

随着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落实,县级以上城市猪肉供应已基本上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下同),乡镇进点屠宰率近95%,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食用猪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

(二)行业技术水平升级加快。

全国机械化屠宰厂(场)已达到3000余家,较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前增加了10倍,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企业规模化、品牌化效应开始显现。

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2205家,约占全国定点屠宰企业总数的10%,年屠宰量已占全部定点屠宰量的68%;

一些屠宰加工企业开始实行品牌化经营,全国已有肉类注册商标500多个。

(四)管理有序的开放式流通格局基本形成。

破除地区市场封锁取得进展,一些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已在全国或较广区域内配置生产资源,依托自身质量、品牌和规模优势,运用先进流通方式拓展销售市场,品牌肉连锁店、专卖店、冷链运输快速发展,优质猪肉产品已部分实现跨区域流通。

(五)屠宰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办法已颁布实施;

屠宰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对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起到规制和引导作用。

(六)屠宰执法体系初步形成。

大部分省、区、市、县成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全国已有2000多支专(兼)职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生猪屠宰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产能总量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过大;

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偏低;

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设备设施简陋,未达到相关标准,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

约75%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代宰制,产品形态同质化、忽视品牌建设的现象仍很普遍,恶性竞争严重;

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生猪屠宰执法在人员、经费、装备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仍严重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对猪肉质量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现代化转型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生猪养殖方式、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交通运输状况得到极大改观,同时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全社会对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关切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优化行业布局,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布局、减控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屠宰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标准,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2.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

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促进城乡、产区销区和东中西部的合理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3.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

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规模等标准,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等级高的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品牌化战略,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冷链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严格禁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肉品跨区域流通,清理并废止阻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纲要,全国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区域性肉品加工企业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具体目标如下:

1.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

到2015年,在全国生猪主产区(包括生猪养殖基地县、调出大县,下同)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其屠宰量占全国的比重逐步提升;

实行品牌化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适度增长。

2.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到2015年,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

建立并使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资质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

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下同)均经过专业培训,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均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3.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

初步改变我国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

热鲜肉多、冷鲜肉少;

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

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

4.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

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

一批猪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和提升;

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5.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到2013年,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

各地要以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为宗旨,抓紧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并报商务部备案。

新规划要把握好以下重点:

1.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

原则上,直辖市和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要少于4家,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城区要少于2家。

县(市)全境设1家,有条件的地方可不设屠宰厂(场)。

西部地区和其它欠发达地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也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把握。

2.下列地区不得设置定点屠宰企业:

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

其他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

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鼓励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严格执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

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供应城区的未达到定点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到定点标准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

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

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审批,其生产的猪肉产品只能在当地供应。

(三)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

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等认证。

(四)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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