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本问题与基本原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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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特征、原则、种类

⏹案件的听政程序

⏹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范围、管辖及程序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统计可以说是人类最古老、最广泛、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政府统计又是整个统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关键性的组成部分。

统计法则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社会中,离开了法律这个基础,政府统计活动就失去了基本依据,也失去了根本保障。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所谓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的基本任务2)

2、政府统计的特征

与一般的统计活动相比,政府统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在我国,政府统计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政府统计(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政府统计包括的项目、内容、指标,调查范围、对象、频率,有哪个机关实施,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开展。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政府统计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对参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对调查者来说是完成职责,否则是失职;

对调查对象来说,接受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是违法。

政府统计一般是义务性的、无偿性的。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其结果属于一种社会公共产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最大限度的提供使用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传播。

&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P2

1、政府统计的功能(09考)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09考多选)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关于统计法的概念,有两点应予以明确:

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二)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政府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政府机关内部的关系,也有政府机关对调查对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

如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P5(10考多4种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以制定与颁布机构区分)

*

(一)统计法律(狭义的、专指、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六届人代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1996年5月15日由八届人代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十一届人代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其特点有二: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二)统计行政法规(09考)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09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另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09考)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09考谁制定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淄博)

(四)统计行政规章(09考多)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山东统计管理条例)二是部门规章,(09考多)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

四、统计法的作用P7

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备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

*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09考判)P8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09考判)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而作出了规范: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P9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条目)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

(10考判)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

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原则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P10

所谓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各种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P11(黑体)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搜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一)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应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和手段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是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四节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了解)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09考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工作

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加强统计立法,建立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对于整个统计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法制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统计法制建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第三,是促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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