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签约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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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卖方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到港质量与样品相符

单位:

单价:

USD/PCSFOBSHANGHAI

总价:

美元

2.原产国别:

中国

生产厂:

3.包装

(1)单件货物需有完整的包装,用纸箱包装,每件货物上必须注明毛重、净重、尺码、编号、目的地口岸、原产地并印刷相应唛头。

(2)多件货物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3)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毁,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4)以上包装产生的包装费由卖方承担。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5.装运日期:

年月日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买方投保“仓至仓一切险”。

9.支付条件:

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天内有效。

10.单据:

(1)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C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4)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5)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C公司。

11.装运:

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代替买方负责代办租船订舱事宜。

c.买方预计船达装运港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

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规定材料兼工艺制成,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Y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

卖方若逾期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E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将在F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

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合同解释:

1.关于合同中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品质等需要具体明确,并尽可能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防止纠纷。

在合同对上述事项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品质,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未达标,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要求修理、换货,甚至拒绝货物和取消合同。

但如果是货物系自身属性或买方原因导致质量上的问题,则卖方无须负责。

合同中采用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方法来规定产品质量,故卖方必须保证到港商品质量与其出示的样品相符。

2.关于产品包装问题。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对货物进行包装,对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包装,包装费由卖方承担,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买方又有新的特殊包装要求,则卖方可以酌情增加包装费。

如果由于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而造成货物受潮、毁损等,则应由卖方赔偿损失。

如果货物毁损、损失并不是由于卖方包装原因造成,则与卖方无关。

3.关于单价的条款。

合同中采用的单价是“1000USD/PCSFOBSHANGHAI”,既商品单价为美元,由上海港发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关于装运时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5.关于保险。

合同规定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买方投保的“仓至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起讫时间为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发货人仓库时起,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止。

该条款中的“运离”是指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

所指的“到达”,是指被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6.支付方式。

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对的风险包括:

(1)伪造单据。

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

实际没有交货。

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

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而不管实际货物。

因此。

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甚至制作假单据。

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

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

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落得钱财两空。

因此,进口商应该加强对出口方自信的调查,同时选择好的运输单位和质监部门,降低伪造单据的风险。

(2)货物实质不符。

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

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

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签发装船证明等。

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

例如:

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

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

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出口商应该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

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例如。

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

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

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

伪造保兑信用证。

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

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

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

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

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出口商应当深入了解对方资信,如出口商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

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

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

在外贸实际业务中。

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

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

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

缺乏外汇储备。

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

或延误支付。

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

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7.关于单证。

国际商务单证的操作要求做到“五要求”“四一致”,即“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证约一致、单货一致”。

单证的以上要求是单证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正常结汇的首要条件。

如果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则达不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如果买方的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导致未能正常收款,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所发单证未达到上述要求,造成买方不能正常收货,则卖方应该承担未能正常收货所造成的损失,并进行赔偿。

8.关于装运。

买卖双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行事,如果因为一方未按照条款行事致使对方有合同条款之外的费用,过错方应当进行赔偿。

关于卖方代买方租船定舱的问题。

FOB术语下,有时候卖方可能应买方要求,替买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但该行为仅为代办性质,卖方办理该手续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尽力仍不能完成租定船舱,卖方亦无需负责,但是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无权就此事由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

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密切关联。

在FOB条款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表面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和灭失。

“越过船舷”的具体标准是货物安全地装载到船上,相应地卖方一般要向买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

通常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伴随着交付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如果买方未尽到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风险将提前转移。

但无论是风险在船舷正常转移还是风险提前转移都需要具备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需要特定化,即货物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划归到本合同项下。

9、关于质量保证。

一旦合同中关于品质的条款确定下来,卖方就应按照规定的条款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异议或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

当然对于产品应该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质量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在交货时品质可高于或低于一定品质规格的误差,如若未规定,则应符合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否则卖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0、关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

不可抗力事件是签订合同之后发生的;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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