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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2019年修订)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四章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五章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六章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八章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第九章其他事项

为了保障融资融券业务顺利开展,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四章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对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一、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方式及提交的材料

会员可通过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现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两种方式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应同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提交);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中国结算公司以及通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标准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融资融券账户、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及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8.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内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先向本所报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一)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通过“业务办理”-“会籍业务”-“会员证券账户报备”菜单进入账户报备页面;

(二)在线填写账户编码、账户名称、账户类别等内容并提交。

三、融资融券联络人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当通过“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会员资料变更”菜单添加融资融券联络人资料。

融资融券联络人的主要职责为:

数据报送、数据稽核反馈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以及日常业务联络。

第五章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六章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

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一)融资买入申报

(二)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信用证券账号;

2.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

3.标的证券代码;

4.买入数量;

5.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融资”标识;

7.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是否加“融资”标识,由券商自行决定。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卖出数量;

5.卖出价格;

6.“融券”标识;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融出证券代码;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买券还券时仍需加“融券”标识。

(三)强制平仓申报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当会员强制卖出时,申报指令中应当包含“强制平仓”标识;

当会员强制买入时,申报指令中应当包含“融券”和“强制平仓”标识。

会员强制卖出的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证券代码;

5.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6.“强制平仓”标识;

会员以卖券还款方式强制卖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用于平仓的,该强制卖出平仓指令是否加“融资”标识,由券商自行决定。

会员强制买入的平仓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融券”标识;

7.“强制平仓”标识;

8.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强制平仓时仍需加“融券”及“强制平仓”标识。

(四)信用证券账户买卖指令中营业部识别码的申报

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卖指令申报,应按本所对集中交易买卖指令申报要求,申报营业部识别码,即在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填报同一会员属下的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以下事项进行前端控制: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得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且其交易申报不得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等标识;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除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单笔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的证券;

(六)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七)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赎回、预受要约、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

(八)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证券买卖、新股申购、增发、债券回购和分销、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购及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及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发行、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

(九)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识别及评估与控制体系,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风险,同时还应当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

(二)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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