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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4

 

一、结算账户开立4

 

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5

 

第二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8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8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9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销号11

 

四、关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几点说明12

 

第三章登记和存管15

 

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15

 

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18

 

三、自营账户申报21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22

 

一、结算主体22

 

二、资金清算22

 

三、证券清算23

 

四、资金交收23

 

2

 

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25

 

六、交收风险管理25

 

第五章技术接口27

 

一、融资融券业务技术接口简介27

 

二、数据接口详细说明30

 

附件: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55

 

3

 

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一、结算账户开立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

 

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

 

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

 

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

 

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

 

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

 

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

 

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4、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4

 

6、融资融券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

 

7、印鉴卡(一式三联);

 

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

相关申请表格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服务

 

与支持-业务表格”栏目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户名为“XX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

 

销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要约预受、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

 

金选择权等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户名为“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用于担保证券

 

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销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要约

 

预受、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

 

场转托管。

 

证券公司在申请开立以上两个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另外提交以下

 

5

 

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

 

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须注明自营业务清算编号);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参见附件二),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交易功能。

 

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性质计算税前或税后所得。

担保证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客户

 

6

 

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承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

 

本公司将在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完

 

成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

上述两个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比照自营

 

账户,从申请单位自营业务专用结算单元收取(如:

申请会员自营业

 

务的清算编号为“JS123”,则自营业务专用结算单元为“09123”。

 

7

 

第二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

 

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负责为其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承担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管理职责。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

 

证券公司在获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后,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应向本公司申请开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报权限,报备开展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业务的网点信息。

申请权限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报权限申请书》(详见附件三)。

 

证券公司应制定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办法,自行设计业务申请表、信用证券账户卡、业务印章等,不可直接使用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表、账户卡以及相关业务印章。

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样式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进行设计,内容至少包括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以及配号日期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统一的编码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提交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向证券公

 

—8—

 

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客户。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申请,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委托,在配号的同时本公司一并受理指定交易单元的申报。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说明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字母标识为“E”,其配号方式为以字母“E”开头,账户号码按照一定规则产生。

本公司将按个人和机构的不同对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客户有效普通证券账户为其信用证

 

券账户进行配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

 

号:

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属不合格账户仍未完成规

 

范的;普通证券账户已被投资者申报为非本人开立账户的;普通证券

 

账户状态为休眠、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的;普通证券账户关键信

 

息(名称、证件编号等)注册资料不齐全的;普通证券账户被申报为

 

被处置证券公司休眠账户的。

 

证券公司在申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的同时,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和指定交易都成功的,下一工作日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对于配号成功但指定交易不成功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将被限制交易功能,证券公司应及

 

—9—

 

时注销此类账户。

 

(二)配号申请方式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通过PROP系统进行。

配号申报通过

 

PROP通用接口或PROP综合业务终端进行申报。

证券公司申请配号时,必须同时提交客户已有的普通证券账户、开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收费结算单元和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等信息。

本公司系统实时检查,如资料符合要求且申报的指定交易单元与申报证券公司的结算关系相符,则予以实时配号,并根据普通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性质,收取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费用,系统根据申报数据中开户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自动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结算关系。

否则配号失败。

 

配号日日终,本公司公司将再次核对当日申报配号成功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单元与申报证券公司结算关系的一致性,并将核对一致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申报数据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理指定交易,指定交易于下一交易日生效;核对不一致的,该信用证券账户申报指定交易失败,且该账户被限制交易功能。

指定交易处理结果通过数据文件(ywhb文件)反馈(参见第五章技术接口部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的式样由证券公司自行设计,PROP系统不提供客户信用账户卡的打印功能。

 

证券公司通过PROP系统为客户进行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时,所提供的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A类和B类的普通证券账户可予以信用证券账户配号。

D类、

 

—10—

 

F类账户和B股账户不予配号。

 

(2)普通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冻结、挂失、休眠等非正常状态的普通账户不予配号,未完成规范的不合格账户不予配号,已被投资者申报为非本人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不予配号。

 

(3)普通证券账户必须为关键信息(名称、证件代码)齐全的合格账户。

 

(4)普通证券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名下的交易单

 

元上。

 

(5)一个普通账户只能对应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已对应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账户,在信用证券账户未销号前不予再次配号(但销号后可再次申请配号)。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销号

 

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客户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须向本公司报备。

报备程序如下:

 

1、证券公司直接通过PROP进行销号申报。

 

2、根据证券公司的销号申报,本公司在日终进行客户信用证券

 

账户的明细及相关未了业务检查。

 

3、检查通过的予以销号,处理结果通过数据文件(ywhb文件和

 

zhzl文件)反馈(参见第五章技术接口部分)。

销号后,客户信用证

 

—11—

 

券账户将解除配号时确定的指定结算关系以及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对

 

应关系,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可再次使用。

客户今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开立新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并重新配号。

 

如果本公司记载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二级明细账中仍有证券明

 

细数据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委托、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或有关规

 

定直接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该证券公司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明细清零

 

后,再进行销号报备。

 

证券公司申报注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时,本公司并无义务和责任审核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是否完全了结。

 

四、关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几点说明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在使用和管理方面与普通证券账户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指定交易和指定结算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交易处理成功后,可参与融资融券类

 

证券交易,指定交易处理不成功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将被限制交易。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实行“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指定结算原则,配号的

 

同时即根据开户的证券公司确定结算关系,不可变更。

客户信用证券

 

账户不可再通过交易系统申报指定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及其对应

 

的普通证券账户,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销号前不可变更指定交易。

 

—12—

 

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该账户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

客户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当在注销其在原证券

 

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后,向新选定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2、证券明细及其变动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可以用于申报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记录的证券明细不具有法定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申报的交易达成并完成交收后,都是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持有和持有变更登记的。

在本公司日终发送的证券明细和变动对帐数据文件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备注信息反映融资融券业务变化。

 

3、业务处理限制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账户资料修改、

 

证券质押、临时保管、预受要约、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跨市场补登记等业务,且PROP现有普通证券账

 

户的持有、持有变动历史数据查询模块中不提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

 

相关查询。

 

已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建立对应关系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可申请

 

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销户。

如通过PROP进行申报,系统将提示“已

 

对应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13—

 

4、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料更新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料由证券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由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一个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在配号时已建立对应关系,因此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普通证券账户资料变更即视同报备已建立对应关系的同名信用证券账户变更后的注册资料。

 

—14—

 

第三章登记和存管

 

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1、持有人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

 

交易中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

 

持有人。

因此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2、公司行为处理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

 

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各项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上述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

 

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的,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据信用交易

 

投资者的意愿进行投票。

 

—15—

 

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明细数据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

对于应缴纳的红利、利息所得税,本公司按照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的性质计算税前或税后所得,具体处理方式参照目前股票、基金现金红利和债券利息计算方式处理。

 

担保证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明细数据计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明细数据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

 

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

 

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

 

本公司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

 

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

 

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

 

证券账户中,由本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由于

 

投资者未提出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

 

—16—

 

登记。

投资者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证券公司主张权利。

 

投资者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投资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三)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

 

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

 

公司和融券投资者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3、涉及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协助司法执行

 

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

 

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了结对投资者融

 

资融券相关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按

 

照现行协助司法执行的相关规定协助执行并向本公司报送冻结数据。

 

本公司依法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情况、

 

以及本公司为证券公司维护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

 

录。

 

参与人融资融券相关证券账户可能在本公司被司法机关强制执

 

行,如出现上述情况,本公司将及时通知相关证券公司。

 

—17—

 

4、涉及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要约预受等业务

 

本公司不受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质押登记、预受要约、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的申报。

客户欲申报上述业务,应当在取得证券

 

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业务申

 

报。

 

本公司不受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因继承、法人资格注销、财产分

 

割、遗赠或捐赠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申请。

担保证券须从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按

 

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

 

记录的查询申请。

查询收费标准见附件。

本公司为证券公司客户提供

 

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客户复核,不具有法定的证

 

券持有登记效力。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本公司查

 

询结果不一致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向客户做出解释。

 

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因融资融券业务中有关担保品证券和融券券源的提交返还需要,

 

—18—

 

证券公司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划转相关证券,本公司

 

将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划转申报办理相关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

 

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1、证券划转的种类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包括以下四类:

 

(1)担保品划转:

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至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或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

 

(2)券源划转:

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对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益(包括配股、增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债、权证等),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划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行使相关权益。

 

(3)还券划转:

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以归还投资者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

 

(4)余券划转:

投资者“融券”买入证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申报的证券划转指令中,担保证券和融券券源的种类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证券不予划转。

 

2、划转指令申报方式

 

—19—

 

证券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申报提交上述四类证券划转指令。

在规定的接受证券划转指

 

令时间截止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本公司对证券划转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证券划转

 

收取手续费在划转处理的当日清算,直接通过本公司清算系统收取。

 

3、证券划转处理

 

本公司在证券划转指令申报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

 

进行划转处理,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券或被交收锁定的应

 

付证券不得办理融资融券证券划转。

划转指令须经有效性检查。

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划转指令无效:

 

(1)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备注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存在。

 

(2)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备注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

 

(3)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或备注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未指定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上。

 

(4)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

 

(5)融券品种或担保品证券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于券源划转的申请指令,结算系统还要检查划转指令中的自营账户是否为该证券公司已经申报的有效自营账户。

 

对于涉及客户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

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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