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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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44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

账号:

联系人:

质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

保管人及监管人: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

鉴于: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

□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

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

(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

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1.3单据的交付

为了通关的目的,出质人在此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等事宜。

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报关报检委托书、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给民生银行,由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交付保管商,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应在船舶到港前三个工作日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送达到保管商。

因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交付进口业务项下下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导致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保管商不承担责任。

第2条报关报检

2.1出质人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出质人与保管商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1)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见附件2)。

2.2本协议三方约定,若进口业务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保管商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保管商仅向民生银行承担责任,出质人在此同意放弃对保管商的追索权利。

2.3保管商应在收到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见附件3)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2.4报关时,保管商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民生银行和出质人。

2.5保管商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复印件直接送交给民生银行。

2.6保管商代为清关完毕并提取货物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占有、仓储及保管。

第二章最高额质押担保

第3条出质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万。

该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协议第5条约定范围内包括本金在内的所有应付款项,出质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民生银行与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出质人。

第4条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债权发生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5条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

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缴保管商的监管费、仓储保管费等)。

上述担保范围中本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6.1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6.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6.3依据本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提前行使质权的;

6.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7.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7.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协议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7.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民生银行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

第三章质押财产及其交付

第8条出质人提供为民生银行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民生银行所提供授信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由保管商按照如下约定代理民生银行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下述第8.1与8.2条款仅适用于国内贸易项下的先款后货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8.1到货通知

如果民生银行代出质人作为收货人,民生银行在此授权保管商代替民生银行办理相关接货手续。

货物到达后,保管商应通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共同到现场办理入库验收等相关手续。

8.2到货验收

出质人及/或供应商保证按时运交货物至指定地点。

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证明由三方各执一份。

货物验收后入库时按照下述第13.2款约定办理手续。

第9条质押财产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民生银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出质人应保证所提供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押财产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债务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债务人及出质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11条任何质押财产先于被担保债权到期的,民生银行有权随时将到期的质押财产变现结转为出质人保证金,并冻结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12条出质人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系指出质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内所存资金,上述账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第13条质押财产的确定依据:

13.1在保管商占有出质人所交付的任何一笔货物时,民生银行对该笔货物的质权成立。

13.2出质人向民生银行签发《质押财产清单》(附件4),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保管商对《质押财产清单》加盖专用印鉴,该《质押财产清单》是保管商代民生银行已经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证(该记载称为“初始记载”);

13.3初始记载的质押财产出质后,民生银行将定期(每周□;

每两周□;

其他)会同出质人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下称“定期记载”)。

初始记载的质押财产与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为准;

13.4最新质押财产的确认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经保管商确认有效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为基础,并以该通知书所确认库存质押财产的时间为起始,至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解除质押为止(下称“特定期间”),加上特定期间保管商确认有效的入库凭证所代表质押财产,减去有效的出库凭证所代表质押财产为准,即:

质押财产=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特定期间质押财产(∑入库凭证所列质押财产-∑出库凭证所列质押财产)。

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均是保管商代民生银行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该些凭据均应交付民生银行。

第14条在全部偿清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6)确定。

质押财产的品种和单价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押财产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7)确定。

质押财产的价值由民生银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四章质押财产的保管和监管

第15条保管商同意在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或称:

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襄城区经济开发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仓库或场地)的独立监管区域为民生银行监管质押财产。

第16条保管商确认,保管商对存放质押财产的场地或者仓库及其独立监管区域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若由于存放质押财产的场地或者仓库及其独立监管区域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银行的质权落空,保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民生银行或出质人无法按照本协议从仓库随时提取货物的,保管商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损失。

第17条在监管期间,保管商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7.1保管商按照本协议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质押财产时,保管商与民生银行之间的保管关系成立,保管商与出质人之间的原有保管关系(若有)终止,出质人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17.2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其保管条件、要求不得低于出质人明确说明的条件[如有具体存储要求可在此明确]、要求、有关动产包装提示的保管条件、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17.3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妥善、谨慎处理质押财产,在质押财产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17.4接受民生银行对质押财产的勘验、检查、查询,按照民生银行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民生银行对质押财产的提货;

17.5审核质押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

17.6民生银行可随时要求保管商将库存质押财产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民生银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17.7保管商应当在内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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