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新进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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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眼于增强公平性,着力优化社会保障主体制度
公平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
《决定》要求着眼于增强公平性,着力优化民众最关心的养老、医疗、救助、住房、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并提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与之相配套。
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决定》提出,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得以保留,“统账结合”将继续成为未来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框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将采取这种制度模式,使得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多元并行”走向“并轨同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统一后,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将得到保障。
在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决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下一步改革重点应放在:
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衔接、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并在加快健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针对重大疾病、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在社会救助方面,《决定》提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处于城乡分治状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法律规范完善程度、保障标准和给付水平、资金投入和筹资方式、监管机制完善程度等方面均落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显著下降。
因此,应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适时建立统一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此外,完善人民群众反映非常突出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等急难救助、专项救助制度,缓解支出型致贫、返贫。
在住房保障方面,《决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我国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过程中过于强调个人责任和依赖市场化手段,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长期“缺位”导致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不足。
因此,应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与此同时,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在社会福利方面,《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包括老年人、留守儿童、妇女、残疾人、困境儿童等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需要得到来自社会基于实质公平原则给予的倾斜性照顾,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关爱服务体系以及专门保障制度,为其提供多种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
(二)着眼于适应流动性,着力完善社会保障衔接机制
当前,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大大加强,人们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性质流动就业以及就业状态和身份发生转变的情形不断增加,特别是出现了总量达到2.69亿人之巨的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适应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大的需要,做好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制度间的衔接。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缺乏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亦长期处于低层次统筹状态,致使社会成员在发生社会流动时社会保险权益经常遭受损失。
为此,《决定》要求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之后,社会成员在全国任何一个地区就业,其权益都将无差异地被记录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跨地区就业时只需转移个人账户即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便可实现社会成员就业状态和身份发生转变时养老保险权益在不同制度间的转化和认定。
(三)着眼于保证可持续性,着力维护社会保障财务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并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需要有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撑。
因此,财务可持续性是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特别着重考虑的事项。
事实上,《决定》从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待遇发放、财政投入、划转国有资本、调整退休年龄、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对实现社会保障财务可持续性做了部署,着墨最多。
在基金收支方面,《决定》提出,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以及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其中,完善个人账户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账户制度运行质量低下的问题,涉及“统账结合”制的再调整、再完善;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主要是增强缴费与待遇给付之间的紧密联系,增强个人参保缴费积极性;
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则是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前提和基础。
在投资运营方面,《决定》提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
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希望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预防和化解制度未来财务风险。
在待遇发放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调整既要考虑制度财务承受能力以及可持续性,又要让各类人员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至少实际待遇水平不致降低。
在财政投入方面,《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最终的目标是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使得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能够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在划转国有资本方面,《决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存量及其经营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所产生的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的一种偿还。
在调整退休年龄方面,《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这是在人口老龄化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抚养比不断下降的背景下维持基金收支平衡的有效手段。
在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方面,《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旨在通过补充保障体系的发展,弥补基本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的不足。
二2014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新进展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注定会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历程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改革积极有序推进,不断有新突破和新进展。
(一)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成就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断推进。
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热切期盼着我国首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
终于,在2014年,社会救助领域立法有了新突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全面统筹各种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虽然不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时就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社会救济法》(后更名为《社会救助法》),而仅仅是一个降了格的“暂行办法”,但是不仅将目前已经有行政法规规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统合在内,还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制度内容加以确定,必将成为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一部虽由人大通过但残缺不全的‘大法’,未必见得比一部立法层次较低但比较完整《办法》的执行力度更强更大”[1]。
自此以后,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能够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功能: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突出问题。
[2]在《暂行办法》搭建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在未来适时制定一部真正的《社会救助法》是可以期待的。
除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领域法治建设也取得重要突破。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包括《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仅仅能够处以追回社会保险金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分子形成不了足够的震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2013年全国共查出3.5万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1.27亿元[3]。
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正式“入罪”后,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这是继《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社会保险立法领域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于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制度间衔接整合取得新进展
“碎片化”和制度间缺乏衔接机制是损害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阻碍社会成员合理流动的“顽疾”,广受诟病。
2014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促进制度间衔接整合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取得了许多新进展。
除了积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多元并行”走向“并轨同行”之外,我国还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意见和办法。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致力于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在此之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虽然制度架构相同、管理运行体制相近,但是仍然属于两个分立的制度安排,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缺乏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机制,容易导致重复参保和权益损失等问题,非常不利于像农民工及其家属这样的社会群体在城乡之间流动或转移。
《意见》出台后,我国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使得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首次在福利方面消除城乡差别,能够促进城乡融合和人的城镇化。
到2013年底,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196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32218万人,城乡居民49750万人;
领取养老金人数达21809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8041万人,城乡老年居民13768万人。
[4]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不利于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因此,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统一以后,人社部、财政部于2014年2月24日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