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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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员可参与相应特殊项目的交易,但不能参与其他项目。
第六条下列项目可以办理临时会员:
(一)投标报名的投标人不足招标文件约定数量的招标项目;
(二)邀请招标项目;
(三)有特殊要求,经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重大决策事项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
第七条对施工、监理类会员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作为其注册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
第八条为加强交易管理,提高交易效率,中心在会员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交易员与交易卡制。
交易员是指会员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会员在中心参加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人员。
每类会员(含二级分类)的交易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二人,一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的工程施工类投标会员、甲级招标代理会员,经申请可增加一人。
交易卡是指由中心发放,表明会员及交易员身份的证件。
交易员与交易卡一一对应,交易员凭卡参加中心内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交易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三)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并经过招投标交易业务专业培训。
第十条会员及交易员申请应同时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申请帐号及密码;
(二)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完成网上数据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
(三)接受有关申请资料等的核验检查;
(四)按要求签署《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协议》(附件1);
(五)缴纳交易会员费,领取交易卡,启用会员帐号。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会员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申请表(×
×
年度)(附件3)。
(三)企业资质情况表(附件4)。
(无资质的,不作要求)
(四)近五年来的业务承接情况(附件5)。
(提供近五年以来市级及以上获奖、得杯项目和近五年以来以下规定额度项目情况:
工程施工类投标会员,提供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业绩;
申请监理、设计、勘察类投标会员,提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监理、设计、勘察项目业绩;
项目管理类投标会员,提供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管理业绩;
招标代理会员及工程咨询类投标会员,提供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代理、咨询业绩。
)
(五)市区竣工项目情况说明(附件6)。
(六)企业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附件7)。
(七)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近五年来现注册企业外业务承接情况(附件8)。
(八)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
(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十一)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税收主管部门(限于绍兴市及下辖县(市)两级税收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包括规费)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二)有关职能部门备案资料(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没有相应资料的,不作要求)。
(十三)申请工程施工类投标会员,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
申请工程监理类投标会员,应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
(十四)在绍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提供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文件,办公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系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房产系租赁的,应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纳税证明);
分公司或办事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交易员申请,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交易员申请表(附件9)。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委托)(附件10)。
(三)交易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2年内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原件、复印件及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片。
第十三条会员按照《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交易员变更;
(二)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变更;
(三)注册资金变更;
(四)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变化;
(五)业绩变化情况;
(六)其他应向中心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会员有效期限内交易员有更换的,须提交原交易卡,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应保证申报和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应妥善保管交易卡、帐号和密码,对利用交易卡和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发生事件自行承担责任。
若有遗失,应及时向中心挂失,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到中心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交易卡。
第十九条会员及其交易员有各类不良行为的,中心将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暂停或取消交易员或会员资格等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会员费用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年度会员应在规定时间一次性缴纳一年会员费用,临时会员按一个月缴纳会员费用。
在规定时间外,不再办理年度会员费用的缴纳手续。
未按时缴纳会员费或会员欠费,其会员资格、交易卡无效。
会员在其缴费期限内,退会以及受到停止提供服务、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资格的,参照本办法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3月9日施行的《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网络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绍市公共资源中心[2009]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会员协议
甲方: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为建立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网上交易,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通过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网站”),及时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招投标动态、公告通知、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信息;
2、通过网站向投标会员提供交易信息、资格预审结果、投标入围、开标时间安排、资料下载等信息与功能以及网上报名、消息服务等网上增值服务;
3、通过网站向招标代理会员提供网上申报、资料下载、会议申请等功能以及工程跟踪、消息服务等相关网上增值服务;
4、保证在网站上发布的交易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并尽量使信息及时、准确和真实;
5、向乙方发放交易卡,以识别乙方的会员及交易员身份;
6、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指导及信息反馈;
7、向乙方提供进行交易活动所需的有关场地、器材等;
8、在获得乙方交易卡或帐户遗失的书面通知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乙方利益;
9、有权对乙方的注册数据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
10、有权对乙方的注册资料和数据(不包括隐私信息)进行使用和发布;
11、有权根据价格管理部门相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有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申请会员资格时,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在甲方网站上录入、存储的所有信息负全部责任。
取得会员资格后如资料和数据发生实际变更,应及时报告甲方,经甲方许可后在网上更新;
3、交易员凭交易卡参加在甲方场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如投标报名、领购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缴退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等;
4、自行负责交易卡和帐号的保管,不得转借、出让,并对使用交易卡和帐号从事的交易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5、不得破解、盗用、复制、涂改甲方提供的网上帐号及交易卡;
6、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器材等;
7、通过甲方网站获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的有关信息与服务(信息与服务的内容根据“甲方权利与义务”第1至3点);
8、对交易活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咨询、质疑、投诉;
9、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业务指导等;
10、如发现交易卡和帐户遗失,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自行承担甲方获得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
11、根据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12、根据从甲方网站上获得的信息,作出的任何交易选择及商业决定,其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二、违约及赔偿
(一)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等规定或侵害第三方权利,导致对方蒙受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如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或本协议的行为,被查实的,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同时甲方有权采取:
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要求更换交易员、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等措施。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代理会员
⑴在申请会员资格或取得会员资格期间,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交易卡及帐号或者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易卡及帐号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4)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报名,未经同意擅自在甲方场外发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5)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明显工作失误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或引起招标争议、投诉的,视情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6)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备案、报告、公示、核准、确认、存档手续的,视情处理;
(7)开标迟到或开、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视情处理;
(8)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方场地、设施和设备,或未按规程操作导致设施和设备损坏的,视情处理;
(9)会员信息发生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视情处理;
(10)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视情处理。
2、投标会员
⑵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