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经营企业指引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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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原油市场治理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原油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申请原油销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1.1《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讲明企业差不多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讲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3.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1.3.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1.3.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1.4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4.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1.4.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爱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阻碍报告书(表);
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1.11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1《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讲明企业差不多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讲明、申请的具体缘故、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
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5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10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原油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治理部门。
(三)撤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原油市场治理方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治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1.原油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歇业或注销原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原油经营企业申请临时歇业或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原油经营企业临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6);
申请文件需讲明企业差不多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缘故;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临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差不多情况、撤销的缘故及处理意见等。
2.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2.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具备接着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1《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