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用地和商品房首次登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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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或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
5、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土地出让价款票据等。
6、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证明。
(原件)
7、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证。
8、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房地产调查资料。
包括宗地图、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图、楼盘表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
10、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不含权籍调查时间)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个人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个人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权利人为被监护人的,需提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
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个人婚姻具结保证书等;
单位提供: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开发单位的不动产权证书。
4、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备案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6、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
7、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包括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9、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抵押登记
3、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楼层分户图。
9、预告登记约定书。
(原件)此项由开发企业、银行分别提供。
10、评估报告。
11、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需提交相应分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解除证明。
12、其他必要材料。
四、存量房转让、赠与、继承、析产等转移登记
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个人婚姻具结保证书等。
3、不动产权证书。
4、转让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书;
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法律文书;
析产的,提交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继承、析产除外)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其他相关资料。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审核;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包括1、划拨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2、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及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
3、租赁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
4、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的竣工证明。
7、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8、其他必要材料。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税费缴纳凭证;
(8)全体共同共有人或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出具的同意转移证明;
(9)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所属份额的,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受理;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时限(不含告知、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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