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直解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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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标意名,为简心、识,积集、了别,劣余识故。
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今译】以上已经说明了第一能变识的性状,那第二能变识,其性状又如何呢?
颂云:
“其次是第二能变识,此识名末那识。
此识依赖第八识而生起,并以第八识为认取对象,
思量为其本性和现行活动的作用。
此识始终与四种烦恼共存,
即我痴与我见,还有我慢与我爱;
还始终与触等其余的心所共存。
此识属于有覆无记性,
随第八识所生地而生起并被系缚在该地,
只是在阿罗汉位、灭尽定与出世道中才不存在。
论云:
其次,在说明了第一异熟能变识后,应该说明思量能变识的性状了。
此识在佛典中也称末那〔即污染的意〕,因其能连续而不间断地生起并进行明晰的思维,这些性质胜于其它识。
〔问:
〕“〔此识称为意,〕那与第六意识有何区别?
这是就其所保持的作用来定义此识,就象藏识也是从这一角度来建立名称,这第七识的作用就是意。
而第六意识是就其所依托的主体〔即第七意〕来定义该识,就象眼识等前五识也是从这一角度〔即从各自依托的根〕来建立名称,所以〔第六意〕识不同于〔第七〕意。
但各种佛典中恐怕人们将第七识混同第六识,所以对于第七识只是称为意,〔不称为意识。
〕此外,将第七识标上意的名称,是为了区别第八识的心的名称和前六识的识的名称,因为从积集种子称为心来看,第七识没有积集作用;
从识别事物称为识来看,第七识不如前六识。
或者说,为了显示第七识对于第六意识来说,是其直接的依托对象,所以只是称为意。
【评析】此处以下论述第七识。
此处是论述第七识的主要性质和名称由来。
第七识的主要性质是“恒审思量”。
关于此性质,《述记》对第七识与前五识作的比较最能说明问题:
“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
”所以,“恒”指“恒起”,即第七识与第八识一样,能永恒地存在,能连续而不间断地生起。
“审思量”:
“审”,审察、即明确清晰;
“思量”,即思维。
这里所说的二种性质,八识之间有同有异。
即第八识恒而不审,第六识审而不恒,前五识非恒非审,只有第七识既恒且审。
所以,“恒审思量”的性质,第七识胜过其余诸识。
关于第七识名称的由来,第七识又称为末那识,末那即“污染的意”,是第六识的根,为了与第六识相区别,第七识称意,第六识称意识。
二、第七识的所依
1总说所依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有义:
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此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1方得生故。
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转”谓流转2,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
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3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今译】颂中的“依彼转”,显示这第七识的依托对象。
“彼”就是指前面所说的第一能变识,因为佛典中说这第七识依托藏识。
〔在这一问题上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这第七识以第八识中的种子〔即第八种子识〕作为依托对象,并非依托现行的第八识,因为第七识无间断,不必借助现行的第八识作为俱有依才能生起。
第二种观点〔即正确的观点〕认为:
这第七识以第八种子识以及现行的第八识二者为依托对象,因为第七识虽无间断但有〔从污染向清净的〕转变,所以称为转识,必须借助现行第八识作为俱有依才能生起。
“依彼转”的“转”指连续生起,显示这第七识永恒地依托那第八识,并以那依托对象为认取对象。
一切心与心所,都有依托对象。
而它们的依托对象,共有三种。
一是因缘依,这是指各自的种子,一切有为的事物都依托这因缘依而生起,因为它们离开了自己的因缘就必定不能生起。
二是增上缘依,这是指内部的六根〔即五种感觉机制和第七识〕,一切心与心所都依托这增上缘依而生起,离开了与其共存的根,心与心所必定不能连续生起。
三是等无间缘依,这是指前一瞬间刚消失的同类心念,一切心与心所都依托这等无间缘依而生起,离开了这为后心念开路和引导的依托,心与心所必定不能生起。
只有心与心所,完全具备这三种“所依”,称为“有所依”,物质等其它事物则并非完全具备这三种“所依”。
【注释】1俱有依:
也称俱有所依,增上缘依,俱有根。
指与心、心所同时存在、而为其所依的事物。
2流转:
“流”是连续,“转”指生起,即连续生起。
3开导根:
也称开导依,即等无间缘依。
“开”是避开,让路;
“导”是引导;
“开导”即当后识要生起时,前识让出空间并引导后识生起,也就是为后识开路引导。
【评析】此处以下论述第七识的依托对象。
第七识是依托第八种子识以及现行第八识为依托对象。
本论进而讨论心与心所的一般依托对象。
心与心所的依托对象共有三种:
一是因缘依,这就是一切事物在第八识中的种子,第七识也是依赖第八识中自己的种子而生起。
二是增上缘依,这是指六根,同时第八识是前七识的根本所依,第七识也以现行第八识为增上缘依。
三是等无间缘依,这是指前一瞬间刚消失的同类心识,如第七识的等无间缘依就是前一瞬间的第七识。
此外,等无间缘的含义较宽,包括心与心所;
等无间缘依则只是指心,心所不能作等无间缘依。
2释因缘依
初种子依。
有作是说:
要种灭已,现果方生。
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有义:
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
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
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故《瑜伽》说:
“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
”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
“藏识染法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
”又说:
“种子与果必俱。
”故种子依,定非前后。
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今译】首先是种子依。
有一种观点认为:
要待种子消失后,现行的果才生起。
因为没有种子后才生起,这是《集论》说的;
〔而现实生活中,〕种子与芽也不会同时存在。
另一种观点〔即正确的观点〕认为:
上述说法是不能证明成立的,因为那是依照种子引生后一瞬间〔的自类〕种子而说的,〔并非依照种子引生现行果而说的。
〕而种子生芽,〔须种子消失后芽才产生,这种说法只是对世间现象的描述,〕并非是圣者所证的真理。
〔此外,种子与芽共存的现象并非没有,芽初生时还是能与种共存,〕种子消失芽才产生的说法,并不能证明完全成立。
〔种子与现行果的关系,就象〕火焰与灯芯,二者同时存在,互相作为对方的因。
所以种子自类相生,则因与果不能同时存在,〔必待前种消失后种生起;
〕至于种子与现行果的相生关系,必定是二者同时存在。
所以《瑜伽师地论》说:
“无常的事物对于‘他性’来说是因,对于后一瞬间的‘自性’来说也是因,这就是因缘的含义。
”〔这段话中,〕“自性”的说法是表明自类种子前为后因,“他性”的说法是表明种子与现行果相互为因。
《摄大乘论》也有这样的说法:
“藏识与污染性的事物,相互作为因缘,就象直立的芦苇束相互支撑,同时存在。
“种子与果,必定同时存在。
”所以,种子依必定不是前后出现的关系。
假如佛典中有的地方说种子与果前后出现,要知道这都是随机权宜的说法。
因此,八识及各种心所必定各自另有自己的种子作为依托对象。
【评析】此处以下具体论述三种依,首先是种子依、即因缘依。
种子依所对应的现象是种子引生现行果,而不是种子引生自类种子。
在前类现象中,种子与现行果是同时存在的;
而在后类现象中,种子与所引生的自类种子是前后产生。
唯识学认为:
一切实法必定都由各自的种子而生起,所以都有种子依。
八识是如此;
心所的大多数是实法,故而大多数心所也是如此;
部分色法也是如此。
3释增上缘依
次俱有依。
眼等五识,意识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
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
“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彼颂意说:
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
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彼颂意言:
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1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
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今译】其次是俱有依。
〔在这一问题上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眼识等五识,以同时出现的意识为俱有依,因为五识现行生起时必定有意识同时存在。
并没有另外的眼根等作为俱有依,因为眼根等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
《二十唯识论》的颂中说:
“五识从自己的种子生起,作为似乎实在的对象的形相而生起,为成立内处和外处,佛说它们为十种。
”该颂的意思是说:
世尊为成立十二处,所以说五识的种子是眼根等五根,而五识的相分就是颜色等对象。
所以,眼根等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
《观所缘缘论》也有这样的说法:
“识上的色功能,将它们称为五根是合理的。
这些功能与作为认识对象的颜色等物质,无量时间来相互作为对方的因。
异熟识上能生眼识等五识的种子,称为“色功能”,也说它们是五根,所以并没有别的眼根等五根。
种子与眼识〔等五识〕,始终相互作为对方的因,因为能熏的事物与种子,是相互之间展转作为对方的因。
第七识和第八识并不另外存在俱有依,而是永远连续地生起,因为它们自己的力量强盛。
第六意识,另外存在这俱有依,因为它要依托末那识而得以生起。
【注释】1色识:
即眼识。
眼识是依据眼根建立名称,如依据相对的外境、即各种色建立名称则称色识。
此处的色识是五识的代表,借此泛指五识。
【评析】此处以下论述三依中的俱有依、即增上缘依。
关于俱有依的含义,有四种观点,这里是第一种观点、即难陀等人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
五识的俱有依是第六识,第六识的俱有依是第七识,第七识和第八识没有俱有依。
此外,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所以五根不是五识的俱有依。
这一观点,对五识和第六识的俱有依说得不完整,第七识和第八识没有俱有依的说法则是错误的,而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也是错误的。
彼说理教相违。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
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
若见分种,应识蕴摄;
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1,或应二识通色界系。
许便俱与圣教相违。
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地、五地2为难亦然。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3,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今译】第二种观点认为:
上述说法与正理与佛典都相违背。
如果五根〔五种感觉机制〕就是五识的种子,那十八界的种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