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赁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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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及《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等有关规定,出售人和购买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买人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及租用该套房屋剩余部分使用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购买人购买的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该房屋)坐落于区路(街、巷)号
小区栋单元室。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型。
第二条产权比例与价款
该房屋国有产权份额占%,私有产权份额占%。
私有产权部分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私有产权部分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购买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购买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私有产权部分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购买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
期支付该房屋私有产权部分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为人民币
),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购买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
(大写:
),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人民币
)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付期限
出售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具备使用功能和相关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购买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售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售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购买人。
2、购买人买受资格需要重新审核。
3、其他。
第六条国有产权部分租赁期限和租金
【租赁期限】
出售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赁给购买人使用,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
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租金支付方式及缴付时间】
每(半年、季度)为一个缴租期,乙方应当于每个缴租期开始前日内到缴纳租金。
乙方也可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专户,账户名称:
账号:
。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第七条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遵守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居住期内,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日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月物业服务费用除以30天计算)。
第八条房屋维修
(一)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户内灯泡、水龙头、开关、插座、坐便器、洗菜盆等日常使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维修。
(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按份共有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售人权利和义务:
1、发现购买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人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经核查购买人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购买人未购买全部产权前,出售人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3、购买人退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出售人按
价格回购。
4、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国有产权部分,由出售人代表政府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其他
购买人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缴纳国有产权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按照产权份额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供热费、水、电、气等费用。
4、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按所购产权份额交纳税费。
5、在居住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享受补偿。
6、不得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用途。
7、购买本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8、购买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出售人,退出保障范围,并办理相关手续。
9、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其他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继承
购买人在未购买全部产权前,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部分转让、赠与、交换。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
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给乙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支付违约金至交房。
2、购买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3、购买人违背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相关税费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售人(签章):
购买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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