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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福费廷业务手册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

1.福费廷业务概述

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均称为“债务人”。

2.福费廷交易条件

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2)我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6)我行应同时有开证行和卖出行的福费廷额度。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1.所需文件

●福费廷总协议

●福费廷报价函

●转卖行对报价函的确认书

●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据

●债权转让书

2.业务流程

1)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我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卖出行给我行提供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基础信息,如我行同意买入该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我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我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收到卖出行回复的确认函后,业务担当要在KIBS系统CRCL02画面申请卖出行在我行的福费廷额度。

额度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我行的付款条件为:

a.我行已收到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其要求的单据(具体单据内容如下);

i.经卖出银行证实的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的真实有效复印件;

ii.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债务人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卖出银行的承兑电报的真实有效复印件,承兑电报确认债务人接受单据及付款到期日、并保证在到期日向卖出银行付款;

iii.卖出银行签发给我行的债权转让书,声明将债权下全部收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如果双方认为的债权转让书不能实现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则双方应另行订立一份新的债权转让书,以完成债权的合法有效转让。

iv.经卖出银行证实的卖出银行以加押SWIFT格式发送给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有效复印件。

b.报价函及总协议下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已履行;

c.卖出银行将相关债权下的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我行;

d.卖出银行已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以上各项均确认无误后,确认开证行在分行的额度,如果额度充足,直接在BILLINFO关联;如额度不充足,需要从其他分行借入额度,按以下画面操作:

卖出行与开证行之间通过BILLINFO做出关联,在放款时,借据关联相应的BillNo,当要进行福费廷放款时,BillNo为必须关联的项目;若未进行关联,则不可以操作,画面LNOG09,如下:

收到卖出银行福费廷转让指示电文后,发放福费廷贷款,应先收取利息,将扣除利息后的净额划给卖出行,操作画面LNBS01如下:

4)费用收取相关:

a.“贴现利率”指我行执行的融资利率。

b.“贴现期”即融资天数,指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付款日至相关债权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如有),一年以360天计算。

c.“LIBOR”指伦敦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利率,其取值为福费廷交易的计息日前两个工作日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BankersAssociation)在伦敦时间上午11:

00公布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利率,可通过路透社或彭博相关页面查询。

d.“工作日”是指卖出银行及买入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周六和周日除外)。

如果相关交易的支付货币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不同,则“工作日”也应包括支付货币所在地金融中心的银行正常营业的一天。

e.贴现利息=承兑/承付金额*贴现利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债务到期日(DueDate)+宽限期

5)到期收款

a.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我行;

b.若在到期日债务人将债权项下的相关款项仍向卖出行付款,而未向我行付款,卖出银行必须将收到的全部款项立即支付给我行,且我行业务担应当及时追踪回款,确保到期日按时入账。

KIBS系统操作画面LNBS04,如下:

主管部门:

营业支援部

本手册生效日期: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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