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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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文档格式.doc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

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

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

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

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生产成本 210

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原材料———甲材料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原材料———甲材料1200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会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帐。

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让我们先来看看《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人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暂估入帐规定得过于笼统,实务中还有这样几个问题要解决:

  一、是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这种方法应用也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

但此法的缺点是:

帐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帐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有按所购存货名称设应付帐款明细帐的。

也曾就此问题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探讨,较多认同的是:

暂估入帐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帐户,若暂估入帐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

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帐款客户名下,相应地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帐款-暂估入帐户的问题。

最好是应付帐款明细帐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帐。

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估入材料直接查询。

  二、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

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底月末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本人的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

但使用这种方法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帐,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都要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实务中回冲帐务处理的方法归结为三种:

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调差。

  月初回冲是上个月暂估入库的存货第二月初不管有没有拿到发票,均冲回。

就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种。

  票到回冲是暂估入库的存货地发票到达后再冲回;

  票到调差是拿到发票后不冲回原暂估金额,而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多冲少补。

即只对暂估的数量、金额与实际数量金额的差异及增值税部分作帐务调整处理。

  三、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

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

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

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帐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

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帐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帐款金额内的做法。

暂估入帐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

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

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

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四、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能够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帐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才生此种问题。

解决的方法一就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回冲,保持帐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

二是设备查帐(表),对每笔新发生的的暂估入帐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帐与库房的明细帐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五、年底暂估入帐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税发[2000]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帐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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