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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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Word格式.doc

第四章 定量标准 7

第五章 压力测试 8

第六章 返回检验 11

第七章 特定风险 13

第八章 资本要求 14

第九章 监管措施 15

第十章 附则 17

附件1: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

附件2:

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模型(或模型)指商业银行用于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风险价值(VaR)模型。

  本指引所要求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结构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活动,应按其性质计入交易账户,并按本指引的要求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条 任何拟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风险因素

  第五条 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大类别市场风险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应分别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利率风险。

  1.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2.商业银行应采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中的收益率曲线。

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

每一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所产生的较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采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

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必须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内部模型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头寸股票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一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须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

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beta等值”。

  3.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采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

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

  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其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

  1.内部模型中须包含与商业银行持有的每一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

即,每一种银行有风险暴露的商品价格都有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

如果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必须考虑衍生品头寸(如持有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性收益率”的不同。

  第六条 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准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第七条 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

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第三章 定性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定性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

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

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

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涵盖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第十六条 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

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

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 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

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

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

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

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如2007年至2008年次贷危机等)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 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

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状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重程度;

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的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竣程度。

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

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

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二)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交易组合特性,审慎地选择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事件(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作为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交易组合特性的情景。

商业银行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等)。

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有关流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

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

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

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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