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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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

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

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

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

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

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

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

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

“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

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

根据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

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进行监督。

主要是审理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提交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缺啥补啥,有的可以退给检查部门去补充。

总之,案件必须达到要求的标准。

否则,这起案件就不能过关。

我们说,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可以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

还可以说,即便一旦发生错误,经过审理环节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是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案件做出正确决定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对每起违纪案件的处理,都是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于案情的审查和处理,主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听取审理部门的汇报。

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研究,完善不足,补充缺憾,平衡政策,拿出有依据的意见,供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时参考。

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是对被审查对象起着保障、教育的作用。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审查卷内的材料,直接听取本人意见,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使之受到公正处理,这就是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不只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还有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找本人谈话这么一个程序。

所以说,通过审查材料和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使之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样就能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

同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可以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以外,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还形象地做出比喻,他把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三口”——关口、出口和窗口。

所谓关口,从字面讲,就是来往必须经过的地方。

之所以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关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凡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

案件审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不经过这道关口,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那就是程序违法。

所谓出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或经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它的处分决定的制作、处分决定的下达,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的。

也就是说,处分决定都是从案件审理部门这一个口出,其他部门无权办理。

所谓窗口,就是说,案件审理工作是处理各类党纪政纪案件的集中地。

在这个环节上,政策掌握得如何、案件处理的轻重、案件处理后效果怎样,都由案件审理部门来加以平衡把握,这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代表着纪检监察机关的门面,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我们说,峰岩书记比喻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是非常贴切的。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在基层搞调研的时候,有很多人反映,在各级纪委工作中,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既然审理工作有着以上所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还存在重检查、轻审理的问题呢?

我看有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从工作流程看,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就上面提到过的工厂来说,产品生产出来,如果质量检验这儿过不了关,被否掉了,一般领导也不愿意,咱各级领导也不愿意,案件检查工作部门也不认可。

所以说从工作流程看,它是最后一道工序。

大都认为,既然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即案件已经查结了,这最后一关也就无所谓了,再说你要都检出不合格,不前功尽弃了吗?

二是在检查环节,案件好不容易突破了,在突破过程中,有的是纪委领导直接领导办的,有的是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的。

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

所以出现了案件一经移送,就让审理马上拿出意见,特别是需公开处理、有时限要求的,让审理加班加点三天两天就拿出意见来。

我们说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因此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

那么,如何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呢?

我认为,主要应该做到“四个一定要认识到”:

1.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我们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

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

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2.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保障党员和干部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包括有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手段。

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惩处腐败分子,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坚持案件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党纪政纪为准绳,正确执行纪律,有利于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对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审理,及时作出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的惩处和警示作用,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利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4.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查办案件质量的内在要求。

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这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近几年来,违纪违法活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不仅使案件的调查更加艰巨复杂,而且也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

特别是近年来,在办案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

比如说由“公开索要”转为“私下交易”,由“直接接受”变为“间接受益”,由“现货”一次一利索变为“期权”曲线敛财,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方面的优势,正确运用法律和纪律武器,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一)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

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

在这里需要和大家说一下,长期以来,申诉复查工作的任务一直都在审理部门。

申诉复查工作主要是指本级纪委或党委处理的案件,处理后本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本级纪委对申诉所作出的复查工作。

这种自己审理、自己复查的工作制度,弊端很多,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精神。

对此,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审理与复查要分离。

去年,中央纪委又明确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审理和复查要分设。

这一改革或者说是变化,可以说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合理界定举报、检查、审理、复查工作的职责,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势。

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省一级已明确要求要实行分设,要求要设立专门的申诉复查机构。

现在省纪委已向省编办提出单设复查机构的申请,据编委有关部门说已经同意。

这样就由这个部门来负责申诉复查工作。

中央纪委要求地(市)一级应设专门从事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

申诉复查工作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当前,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也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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