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案件例子:未经“民主程序”公司制度不生效(10多个案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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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纯)

员工辞职要赔付培训费?

2012-07-2508:

52

  滨海新区网讯家住塘沽新尚里社区的苏小姐于今年2月被一家连锁餐饮店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苏小姐上岗前接受了为期6周的专业培训,培训费280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苏小姐在培训后必须在此单位工作满2年。

就在本月,苏小姐提出辞职,可是用人单位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她支付双倍的培训费。

就此,苏小姐咨询社区律师,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因此,单位要求苏小姐支付双倍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意外撞伤自己能理赔吗?

2012-07-2709:

18

  滨海新区网讯外来务工人员陈某在汉沽某建筑工地负责装运砖块。

今年2月份,陈某开着自己的拖拉机在工地上一有坡度路段上行驶,突然发现地上有根软水管,陈某下车打算将水管搬开,但此时车子却向他滑过来。

一看这情形,陈某赶紧上前阻止,结果却被车剐住,与工地脚手架碰撞。

最终造成陈某伤残,产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4万余元。

  由于陈某的拖拉机于2011年8月20日已保了两年的交强险,因此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陈某不属于理赔对象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陈某是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

  律师说法:

  天津市建津律师事务所郑跃龙律师认为:

陈某离开拖拉机去移动水管时,相对于拖拉机,陈某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所以陈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且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就相关损失对陈某进行赔偿。

(记者韩春霞)

退休再就业受伤如何维权?

2012-07-2409:

36

  滨海新区网讯老乔从单位退休后到某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

在此期间,他从没有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前不久,老乔工作时发生意外,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了3万多元。

他找到公司希望能够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却说,由于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对此认定工伤。

  律师解答: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潘玉华律师说: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作明确规定。

老乔可以自己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虽然老乔和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凭借工资卡或工资条、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以此要求公司给予应有的赔偿。

(记者张玮)

不能以“年龄较大”为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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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网讯家住塘沽治国里的贾先生自1990年入职于某化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工作,贾先生在职期间该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就在上个月,该单位突然以书面形式通知贾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方表示由于贾先生今年已经57岁,年纪过大的他并不适合继续从事体力工作,故将其解雇。

贾先生对单位的做法非常不满,他认为单位强行辞退自己的做法是违法的,贾先生想咨询社区律师就此他该如何维权?

工厂以“年纪较大,不适合从事体力工作”为由辞退贾先生属于违法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贾先生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离职,因此亦不应认定为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贾先生可以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厂方索要经济补偿金。

计件工人加班费怎么算?

41

  滨海新区网讯黄某在一家玩具生产厂家从事缝纫工作,工厂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

按照规定,职工每月底薪1100元,每做好一件毛绒玩具发给计件费8元。

今年年初,工厂需要赶制一批玩具,在黄某已经达到规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又被安排加班。

事后,工厂方只是以每月的1100元工资为基数,并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员工发放加班工资。

黄某觉得工厂的做法不合理,为此,她想了解计件工人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黄某所在工厂对黄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正确的做法是,根据黄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8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时被监控后辞退员工应如何维权?

2012-07-1908:

59

  滨海新区网讯在新区某货代公司从事调度工作的李小姐近日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

辞退信中指出“由于李小姐经常利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办私事......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该员工。

”看到这里,李小姐大呼冤枉。

  李小姐一直从事货运代理运输方面的工作,主要负责车辆、人员调度,由于工作需要及时与司机和相关公司沟通,因此她要经常上网、打电话给业务伙伴,确保货物正常运输。

时间久了,李小姐便和业务伙伴建立了良好的朋友关系。

有时,在工作时间她还使用这些通讯软件问候一下对方。

  李小姐回忆说,几天前,李小姐发现主管偷偷查看自己的QQ聊天记录,她便和主管吵了起来,很快她就收到辞退信。

李小姐表示,公司主管并没有提出她工作时间办私事的证据,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希望公司能对辞退她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解释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些规定,很明显,该公司辞退李小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对于QQ和MSN等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员工发现所在公司监控自己的通信秘密、隐私时,在能够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单位可开除兼职员工吗?

2012-07-1209:

28

  滨海新区网讯因为首份工作的时间很充裕,会过日子的小松就又找了第二份工作当兼职,可还没干几天就被单位发现了,领导二话不说就要开除小松,小松却觉得十分冤枉:

“我又没耽误工作,干嘛开除我。

  小松是一名刚成家不久的80后,他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强电工程师,负责维修一栋公寓楼的各种电路、电灯问题。

小松的这第一份工作做十分悠闲,平日里上一天休一天,偶尔会加个班。

由于刚结婚不久,小松想多挣些钱补贴家用,于是他又在一家修理铺找了一份兼职,休班的时候他就会去修理铺修修电器,两份工作几乎没有任何冲突。

前几天,小松把修理铺一个没修完的微波炉电路板带到了物业办公室里,想在没事的时候研究一下,没想到却被单位领导发现了。

领导质问小松是不是从事兼职工作,小松对此并没有隐瞒,可领导却要为此开除小松,小松觉得很冤枉,自己做兼职也没有耽误工作,凭什么开除自己呢?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达成:

一是需证明劳动者因为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是发现劳动者有兼职现象时,先向劳动者提出,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如果能证明小松因为兼职严重影响了电工工作;

要不就是物业公司提出,小松拒不改正的,这样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王宁宁)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2012-06-1509:

37

  滨海新区网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企业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避法律风险?

日前,“‘律·

动中国’FESCO2012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第2站在本市举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与来自于滨海新区及全市的百余位企业管理人员就劳动合同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权威解读与交流互动。

  “主动提出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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