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难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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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难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三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从年至年月期间,本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外来务工起诉增多

年受理件、年受理件、年截至月日受理件,分别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收案的、、。

年以来案件上升较快。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报酬支付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暴露了部分企业以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加之新法的宣传力度较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与以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于种种忌惮不敢主张权利相比,外来务工人员起诉的案件增多,年受理的件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起诉的件,占。

这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双方力量出现的微妙变化。

、利益诉求趋向多元,经济性争议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

数据表明,过去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恢复职工待遇、要求安排工作、享受退休政策等身份性诉求较多,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因合同签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等方面的新规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开始增多,出现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待遇、补交社会保险费等多种诉讼请求,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呈现出经济性争议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

这类利益诉求复杂多样的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企业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由于政策、地域、行业各方面因素交织,相对复杂。

工伤保险争议所占比例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的协调模式上意见不一致,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劳资矛盾尖锐对立,个案调处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劳资矛盾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有的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致使一些矛盾一再被压抑、积累,有的已经达到了“临界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呈现较强的对抗性和不可调和性。

劳动者一般只有在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才会萌发诉讼的想法,而劳动者一旦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鉴于上述原因,多数都会穷尽仲裁、诉讼程序,而用人单位处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也很少做出让步,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不断下降。

依法维权、讨说法已逐渐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追求。

有的案件经过一裁二审,双方的积怨并未消除,对抗情绪更甚,有待当事人对细节性问题纠缠不放,寸步不让,法院尽管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调解难度很大,部分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审理周期也相当长。

本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调撤率为、年调撤率为、年截至月调撤率为(扣除调处的起系列案件件,实际调撤率仅为),而同期的民商事案件的总调撤率分别为、、。

、群体诉讼明显增加,社会敏感性增强

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企业改制中遗留的问题多年未得到解决,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劳务派遣市场运行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够规范,有的甚至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成本而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极易引发群体性争议。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年底,我市劳务派遣市场的用工量达到余人,存在着大量劳动争议隐患。

年我院受理了起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同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

非群体性诉讼中也存在着个别劳动者投石问路,其他劳动者等候观望的情形,一旦个案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分析

在对本院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因进行分析归纳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劳资双方存在利益矛盾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

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随着我区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趋势。

、企业用工管理尚不规范

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

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一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有的企业随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同工不同酬,有的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却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有些劳动者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引发争议逐渐增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该法中并没有说明,因此也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

年,我市开始规范培育劳务派遣市场,截至年底,我市已有家劳务派遣公司,新疆石油局及油田公司各二级单位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已达到余人。

因新疆石油局制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我市一些企业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强迫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性质,有的存在逆向派遣情形,产生劳动纠纷后,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却相互推诿。

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石油化工主业产能压缩,开工不足,大量劳务派遣用工无活可干,劳动合同必须予以解除或终止,而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此类争议,我院年为件、年为件,分别占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

、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凸显

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同程度的均在拖欠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的问题。

一旦发生争议,企业便以本地缺乏相应的政策、模拟账户难以建立等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而这类纠纷目前是否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还存在争议,也造成司法实践一定的混乱。

、两法实施促进新型争议产生

《劳动合同法》于年月日正式施行后,对我国劳动法律关系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也引起劳动纠纷新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对用人单位则强调了更多的责任,如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等等。

该法的正式实施使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

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仲裁申请期限从日增加到年,并由除斥期间明确为仲裁时效,致使部分劳动争议避免因超过法定仲裁期间而进入了实体审理。

、劳动争议司法成本低廉

年月日国务院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出台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收费仅为元,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且年月日后劳动仲裁案件将不再收费。

当事人负担的司法成本过低,如果一旦胜诉,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其付出的诉讼成本,导致了当事人毫不犹豫地选择走完“一裁两审”的仲裁、诉讼程序,并盲目增加诉讼请求数额,有的当事人甚至列出多项请求由法院来选择支持。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难题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很多难题,由于篇幅和课题组自身的调研能力所限,仅选择了本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难题进行调研,并尝试提出相关意见。

、仲裁时效

可以说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都涉及仲裁时效的审查,这个问题历来是诉讼双方据理力争的焦点之一。

通过本次调研发现,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增加了此类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日仲裁申请期间本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仲裁申请期间可以中止、中断,从而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引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汲取了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

仔细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其内容十分丰富,它规定了仲裁时效制度中的期限、起算点、中断、中止、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制度等内容,其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制度是在汲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精神的基础上制订的。

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具有实质的、决定性的影响,但对该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之处。

现将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形总结如下,并提出适用的具体意见。

为简便行文,以下所称新法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旧法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属于旧法效力期限内的,适用旧法对应的仲裁时效制度;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属于新法效力期限内的,适用新法对应的仲裁时效制度;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源于旧法效力期限内但持续(即同个实体权利义务本身在时间方面的延续,例如,年月工资被用人单位克扣一直到年月日后仍未支付)至新法实施后,适用旧法对应的仲裁时效制度;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源于旧法效力期限内但连续(即同性质的多个实体权利义务在时间方面的延续,例如,年月起单位每月均克扣劳动者工资,直至年月日后仍继续每月克扣劳动者工资)至新法实施后,对于旧法效力期限内的诉讼请求,适用旧法对应的仲裁时效制度;

对于连续至新法实施后的诉讼请求,适用新法对应的仲裁时效制度。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要,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受用单位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根据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派遣费,派遣单位向被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这里涉及三方,劳动者以外,劳务派遣单位通常称为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通常称为用工单位。

该种劳动用工形态其之所以特殊,是指劳动力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又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企业可降低劳动力管理成本,还可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很好的解决且短期用工的需求,有其合理性;

()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任务较重,基本没有自主劳动力计划,而正常的业务必须有人去完成,只好用劳务派遣来填补。

我市的劳务派遣市场因和石油企业用工体制结合,有其自身发展特点。

通过对本院受理的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我市的劳务派遣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本市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仅写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克拉玛依市,没有填写具体的用工单位。

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主要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甚至一些工作条件恶劣的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劳动合同期限两年及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待遇的规定

《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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