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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3、雇佣或劳务

(1)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形成劳务关系;

(2)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

为家庭从事家政服务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为公民个人从事日常服务和工作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之间形成的关系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

(3)、与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而从事临时性服务和工作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

建筑、矿山等行业工程转包、分包后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务关系

(4)、其它关系

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关系;

电信、保险、邮政等单位与委托代办员之间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雇佣关系: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区别:

1、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采取双轨制的调整机制,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而雇佣关系则由民法进行调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

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或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为出让劳动力的自然人。

2、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在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雇佣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主用工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二、企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规则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一)规章制度的分类

(1)综合性规章。

如:

《员工守则》、《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

(2)单项性规章。

《薪酬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定额制度》、《保密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等;

(3)专门性规章。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值班人员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质检人员工作规范》等。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具体化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专门的法律,不少条文已经非常具体并可操作,但一个带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一些具体事项仍需照根据用人单位的特点,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其延伸使原则性的规定得以具体化。

2、将劳动法律未作规定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

企业的性质千差万别,企业中的岗位也各有不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对所有具体问题作详细规定,要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用企业规章制度作补充。

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授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1、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19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二)第16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应与集体合同或职工的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可分为:

制定程序、修改程序和告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一步、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

(1)确定题目。

(2)确定正文内内容。

法律、法规已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且这些内容不容企业作选择,在规章制度中可以简单握要。

(3)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制定的内容,例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52条),培训制度(劳动法68条);

(4)对劳动者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应该设定专门内容的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保护等)。

第二步、拟订。

内容确定以后,指定专门人员起草文件。

一般指定劳动人事部门起草,较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可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三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四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步、公示和确认

可以作为仲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

民主制定、内容合法、公示。

公示办法:

职工写学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等等。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分类

A、按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

B、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分为

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借调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

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C、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

(1)、个人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

(2)、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同企业签订的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特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十年)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双十)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

3、劳动合同的内容

A、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伤或职业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医疗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B、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6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双倍工资

《2011年山东省民事座谈会纪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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