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652477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44.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融犯罪及法制改革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Word格式.docx

個別金融機構之良好公司治理及健全之風險管理制度,得作為防範銀行承擔過渡風險之第一道防線,市場制約力量則來自於限額存款保險制度、共保及金融機構證券之發行等方式以形成市場制約力量為第二道防線,主管機關之制裁、即時糾正與不法行為人之責任追訴,得為道德風險之第三道與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整體規劃控制道德風險之架構,才得以防範可能之金融危機。

我國就整體金融市場之道德風險管控方式而言,不論第一道、第二道或第三道防線均有重新架構之必要,本文係針對第三道防線中有關金融犯罪防治之方式及架構為討論,由我國目前司法實務經驗觀之,不法行為人之責任追訴往往績效不彰,反而使不法行為人有相當之誘因為金融犯罪,此為本文討論之重心,本文將就下列問題為分析:

其一、司法實務處理情形及問題。

其二、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改革方案。

其三、目前金融法規修正草案之相關問題。

貳、司法實務處理情形及問題

一、銀行部分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所公布金融犯罪移送司法檢調單位情形統計,截至九十二年七月卅一日止,國內金融犯罪移送法辦案件計二百四十二件、涉案人次高達一千四百三十三人,其中,社會關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八案、涉案人次三百一十六人,包括中興銀行前董事長王○○案、中央信託局的前景文工專負責人張○○案、彰化銀行新興及鳳山分行的婦幼集團負責人黃○○案等,仍在檢方起訴階段。

國內金融犯罪移送案件計二百四十二件,其中,偵辦中一百五十一件、不起訴七件、已起訴者八十四件。

至於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中,一審已判決四十三件,一審上訴二十七件,二審已判決廿一件,二審上訴二件,獲判無罪四件。

其中,國內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中,華僑銀行梁○○案,被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期徒刑一年;

涉及掏空前台中商銀行的廣三集團董事長曾○○,被台中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一億元,褫奪公權十年;

中央票券的陳○○案,今年二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

屏東縣東港信合社郭○○案,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

台開信託遠倉楊梅土地開發案的王○○,則被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一千萬元。

至於重建基金處理的金融機構案件中,被移送法辦涉案人數計一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農漁會信用部是六百七十四人、信合社一百一十六人、銀行三百二十七人。

二、公開發行公司部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移送之不肖經營業者惡性掏空上市、上櫃公司資產案件計有四十案,截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止,均已偵查終結並起訴在案,其中已起訴案件中,一審已判決者七件,二審已判決者五件,一件獲判無罪,所移送案件共二七○件,惟除不起訴案件七件外,其餘皆在偵辦中或尚未審理結案。

三、司法實務處理之問題

由上述司法體系(含檢察及審判體系)處理過程,可推知目前有下列實務問題亟待解決:

(一)由於缺乏專業協助及受法院內部分案管理程序之拘束,金融犯罪之偵審速度緩慢,使司法體系實踐社會正義之民眾期待無法達成。

(二)同類犯罪事實,因適用法律與違法性判斷不一,致判刑結果差異頗大,且部分案件之判刑輕微,與民眾之期待有違。

叄、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改革方案

行政院於二○○二年為推動金融改革,設立金融革新小組,於該小組下設有金融犯罪查緝小組,該小組提出下列六項建議以期提高金融犯罪查緝之效能,以下摘列其重要之革新建議如下:

(一)修法提高金融犯罪罰責並追索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

該建議即擬修訂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七法,該等法律之修正重點為:

1.提高金融犯罪罰責,規範最終受益人不法利得應予追索並科以刑責。

2.對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提高刑責。

3.訂定犯罪後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4.證交法增訂企業相關人員及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務報告或簽證報告之刑責。

(二)強化自律組織與金融機構之自律機制

落實金融機構自律規範、各公會已完成增訂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等二十一項自律規範,並訂定「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票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俾防制「人頭帳戶」氾濫。

(三)加強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不法交易之查核及查緝人員專業訓練

加強金融犯罪案件檢查,發現疑涉有不法案件,即將涉嫌違法事實及相關事證移請司法檢調單位偵辦者自九十一年六月起計八件;

另加強對調整後淨值為負或逾放比率過高之金融機構及對民眾檢舉金融機構不法授信或蓄意掏空金融機構資產等特定事項辦理專案檢查;

並訂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暨期貨跨市場通報及不法交易查核程序」,落實執行資訊互換及查核跨市場不法交易。

(四)成立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組、加強國際司法互助與專家協助,並採取有效保全措施及速偵速結

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截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該小組負責督導、協調、調度及支援偵辦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六九件,協助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處理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計有二八件。

(五)加強防制網路金融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之通報聯繫與查緝,並建立金融犯罪案件連線查詢系統

為利各相關單位通報重大金融弊案,各檢警調單位及金檢單位已指派專人為聯絡窗口,法務部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並已指定通報專線。

財政部與法務部業已建立內部查詢網路連線,可迅速掌握金融犯罪移送法辦案件之動態。

財政部金融局及證期會已分別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三月起,於網站公布重大金融及證券犯罪案件之起訴書主文及判決書全文。

(六)設立專庭審理重大金融犯罪加速案件之審理

修正「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明定金融犯罪案件經第一審法院院長核定為重大刑事案件者,第二審法院亦列為重大案件。

另聯繫最高法院將該類案件列為最優先分案。

於「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保險法」訂定為處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條文。

(七)修法規範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

金融局及保險司已擬具銀行法及保險法等相關草案條文,對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財產移轉行為採「得撤銷」方式,證期會已擬具證交法草案條文對於重大金融犯罪之財產移轉行為採「無效」方式,均已函送行政院審議中,未來如獲立法院審查通過立法,將可有效遏止金融犯罪。

肆、目前金融法規修正草案之相關問題

一、金融犯罪行為之民事效力

修正草案就金融犯罪民事行為效力有無效及得撤銷說,茲說明如下:

(一)無效說: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維持「無效」之立法例,證期會提出之草案理由如下:

1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為不特定之廣大社會大眾,其範圍不確定,實務上甚難聚集選定代表人提出撤銷之訴,不似銀行法、保險法等其他法律,其犯罪被害人係銀行、保險業等有組織之金融、保險機構,較易提起撤銷之訴,採「無效」之立法例,始足以保障被害投資社會大眾之財產權。

2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重大金融犯罪已嚴重損害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對勤勞守法賺取合理薪酬之善良風俗造成重大傷害,認定該等不法行為符合「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價值判斷,尚符合社會正義,採「無效」立法例,並無破壞現行民法體例。

3採「無效」之立法例,任何主張被告為重大金融犯罪行為,致本身受有損害者,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均可提起訴訟,如採「得撤銷」適格起訴者範圍較窄,又採「無效」舉證責任分配上,法院係依據當事人間提出之事實為積極或消極、正常或例外、存在或不存在等情況作適當分配,並非完全由原告舉證。

4「無效」之立法例係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原權利人自始未喪失所有權,無待另提撤銷之訴,故第三人自始當然未取得所有權,應回復原狀予原權利人,否則即屬無權占有,因此採「無效」規定,被害人不因犯罪行為人之財產移轉行為而喪失所有權,仍為合法權利人,將有利檢調扣押、偵查及將財產發還被害人。

(二)得撤銷: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條之二與銀行法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五同採「得撤銷」之立法例,金融局等之理由如下:

1上開二修正條文均在規範私法關係,為避免對既成社會交易秩序造成破壞,法律似不宜過分介入,依民法總則編之規定,法律行為所缺要件,係關於公益者(如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為貫徹私法自治原則者(如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通謀須虛偽意思表示),始使之無效,有關金融犯罪行為人與第三人間所為詐害債權行為,主要係侵害私人法益,基於交易秩序安定性考量,宜使當事人得依其意思,決定欲否維持其效力,並設定一定行使期間,以早日確定法律關係,故採「得撤銷」之立法例,較為妥適。

如採無效之立法例,若無人請求或訴訟,因係自始、當然無效,法律關係將永無法確定,對法秩序之安定有害。

2該二修正條文規範之行為,均屬詐害債權行為,為維護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破產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均採「得撤銷」之立法例,既同屬債之保全規定,證券交易法部分有無嚴重致必須不顧當事人意思而規定為「無效」之必要,似值斟酌。

3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或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受損害人皆為公司,投資大眾即公司股東僅係反射利益,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並無被害人範圍不確定及採「得撤銷」適格起訴者範圍較窄問題。

又上開修正條文之受損害人為公司,主要係侵害私人法益,並不符合民法第七十二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價值判斷,而得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4詐害債權行為之發生,必已產生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移轉占有之外觀,不論「得撤銷」或「無效」,受損害者皆仍須訴訟請求返還,不因採無效之規定,被害人受詐害之財產即能自動回復。

又採無效之立法例,受損害人提起確認訴訟後,加害人如不返還,仍須提起給付之訴,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主張無效或撤銷者,除非法律有轉換之特別規定,均應負舉證責任,二者於訴訟程序上並無差異。

5檢察官執行犯罪偵查,對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要否扣押或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均定有明文,與財產所有權歸屬無關,並無採「得撤銷」之立法例,司法機關於證據要求較高及審酌較為費時問題。

(三)小結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法律效力認定之容易性及司法體系之執行效能,似以撤銷說較為妥適。

二、防治金融犯罪之有效性

按金融犯罪查緝程序冗長(詳下圖),如無有效執行機制,極易於過程中延滯或出現民眾未期待之結果,因此,相關單位之合作、行政機關人力資源之投入與其專注執行為成功之關鍵。

 

檢調偵查及起訴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及移送

判決確定

法院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远程网络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