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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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买受人:

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5.物业:

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6、物业交付使用:

是指建设项目综合峻工验收合格后,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并已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及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空置(未售出)房屋:

指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且商品房买受人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时所剩余的未售出房屋。

9.元:

指人民币元。

10.月:

指日历月。

第三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公寓

座落位置:

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56号

四至:

东至胜利南街南至*******总部

西至铁路线北至沈阳供电试验所

占地面积:

8815平方米(规划面积)

建筑面积:

60410.16平方米(房产局预测绘建筑面积)

(测绘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四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3年月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业主入住时与乙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和本合同并不冲突,本合同约束范围涵盖乙方前期介入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后期业主入住乙方提供实质物业管理服务两大阶段。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物业交付使用前,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准备、交接等服务性工作;

物业交付使用后,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物业只承担监管义务)、楼梯间、走廊通道、共享大厅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第七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电梯、变配电系统、制冷系统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进行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等各类物业管理档案与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包括:

1.负责向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代收代缴费用:

空调费、水费、电费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2.法律约定的物业公司必须强制执行的义务及为了更好地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该提供的其他服务(合同中未提及的)撤掉后面内容有了

第十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特别委托,乙方可进行以下服务,并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当期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1.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

2.为业主提供代租服务。

3.代订车票、机票等。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在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入场前7日内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5、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移交;

6、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广大业主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向广大业主公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中标通知书的标准向广大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体现的建筑面积为准)收取,公寓部分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元(含电梯费,不包含空调费)。

乙方每年采取预收方式向广大业主收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代收代交的公共及非公共能耗费;

(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物业服务标准及分项收费、空调费清单见附件六。

2、酒店式售后返租公寓部分物业费,可向业主收取的金额不能高于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标准,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管理主体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协商定价,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空置(未售出)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执行,由建设单位缴纳,缴纳办法如下:

空置房屋自业主正式办理入住之日起,管理服务费由甲方向乙方采取按年预交方式一次性交纳,交费标准从甲方正式统一交房之日起至甲方给空置房屋买受人开俱正式入住通知单之日止,分三个阶段划分(空置房屋实现销售并交房后乙方退还甲方截止交房之日起剩余天数的物业管理费,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自然转移到空置房屋买受人)。

第一阶段:

空置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80%交纳(空置房屋交房时,乙方退还甲方剩余天数的物业费);

第二阶段:

空置6个月以上12月以下(含12个月)按90%交纳(空置房屋交房时,乙方退还甲方剩余天数的物业费);

第三阶段:

空置12个月以上按100%交付,直至实现销售办理入住之日为止。

建设单位逾期交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4、空调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同物业费收费时间一同交纳),供应期为6月15日—9月15日,根据当期实际气候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不按期交纳的,乙方可以停止其空调供应。

供应期结束后,当期收取费用根据空调机组实际运行情况多退少补。

(此句修改成:

空调收费标准根据当前测算暂定为24元/平方米,以后可根据运行情况及市场能源用人工费的上调进行调整价位)

5、物业采取包干制的计费方式,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乙方自负盈亏。

6、代收代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水、电等)。

7、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8、业主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9、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后的次日前(每次交纳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10、除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乙方应在政府部门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甲方已委托乙方管理物业,正常范围内乙方可有自主权。

第五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地上、地下车位使用费收取标准由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二条会所的经营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2260.15平方米(此面积为房产局预测绘建筑面积),会所投入运营后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

2、会所及内部规划设计用途(暂定):

(1)棋牌室;

(2)台球、乒乓球等球类活动室;

(3)美容、SPA会馆;

(4);

(5)。

3、会所对外开放的范围及服务对象:

(1)大厦业主;

(2)外部客户(除大厦业主外的市场消费群体);

(3)。

4、会所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享有优先承租权。

5、如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广大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如电梯框架广告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广大业主所有,在广大业主的监督下乙方有自主分配权,应优先用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100平米(建筑面积),位置在5层会所。

(说明:

大厦一层设有两个工具间,6层以上每层都有2个布草间)

第二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费承担;

大中维修费用,由维修资金承担;

更新费用,由维修资金承担。

2、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费承担;

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维修资金承担。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费承担;

第六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等。

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七)

第二十七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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