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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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部门(单位)评价组财政评价组

 

2019年9月6日

龙泉市2018年度医疗救助工作

绩效自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依照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龙财监督[2018]85号)文件下达的任务。

财政局民政局领导高度重视,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成立医疗救助评估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任组员,设置了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考核,同时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开展了对全市医疗救助各类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最后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8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是以《龙泉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龙政办发(2015)41号)为依据开展落实相关救助,一年来,发放医疗救助金1978.72万元,救助人次6950人,人均救助2847.08元。

救助范围涵盖:

1.凡户籍在本市的居民,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患大病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并符合41号文件所规定救助条件的,均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2.龙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药物费用。

救助主要对象:

特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患大病病人(文件规定19种大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普通病人;

救助费用范围:

合规医院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

二、评价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3、《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

5、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5]41号)

6、《关于做好丽水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一卡通”清结算工作的通知》(丽社险[2017]2号)

三、评价结论

医疗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医疗困境中的家庭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和帮助,其目的是为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医疗救助的实施,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发挥了民政救急难的作用。

我市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积极统筹政府资源,认真做好我市困难居民对象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同时加强了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做到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解决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救助资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在龙泉市五所医院住院时实行”一站式”服务结报方式,方便了低收入对象住院结算程序。

具体评价如下:

(一)业务保障方面

1、医疗救助体系逐步完善:

龙泉市的医疗救助工作启动于2005年,我市成立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城乡困难对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的精神。

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助这项民生工程,多次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研究、讨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了《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龙政发[2005]57号),从制度上初步保障了困难群众治病无钱、生活无着的问题,做到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之后的几年中,不断调整救助政策,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07]138号)、《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龙政办发[2010]65号)、《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龙政办发[2011]65号)等地方性文件,2015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就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在之前相关救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出《龙泉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龙政办发[2015]41号)文件,现我市参照龙政办发[2015]41号文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实施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并以慈善救助相补充的救助模式,同时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在患大病、重病后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问题,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动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

2、能力建设方面:

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市民政局设有医疗救助办事窗口,配有二位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各乡镇、街道有民政助理员(兼职)从事救助对象初审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3、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方面:

一是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高。

经我们向我市部分救助对象发放“对医疗救助政策知晓度调查表”50份,收回48份。

从收回的调查表情况看,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达100%,了解和基本了解的达到100%。

二是医疗救助政策知满意度逐步扩大。

经我们向我市部分医疗救助对象发放“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满意度调查表”50份,收回48份。

从收回的调查表情况看,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48份,满意和基本满意的率达到98%。

4、医疗救助落实情况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截止次年3月底),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特供养人员,在住院期间一年累计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外全额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在住院期间,一年累计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自理、自费外,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从0起按70%比例救助,每户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8万元。

(3)最低生活标准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住院期间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自理、自费外,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从0起按60%比例救助。

每户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8万元。

(4)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19种(指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淋巴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耐多药肺结核、鼻咽癌等),在住院期间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自理、自费外,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从0起按50%比例救助,每户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8万元(含门诊救助1000元)。

(5)优抚对象和特困残疾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自理、自费外,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下列比例救助。

每户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3万元,0——5000元部分救助20%,5001——10000元部分救助25%,10001——20000元部分救助30%,2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35%。

(6)其他对象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住院期间一年内累计医疗费用较大,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自理、自费外,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标准救助。

如救助额不到500元,补足500元。

每户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为3万元。

(7)根据《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6号)通知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助[2016]36号)的文件精神,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对罕见病的救助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解决。

5、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特点

(1)救助范围扩大。

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困境儿童到重病患者,从在乡复员军人到伤残军人、特困残疾人、再到凡是参保参合的患病者符合救助条件的都可享受医疗救助,实现了普惠型救助,医疗救助成为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一把保护伞。

(2)救助标准提高。

低保对象、困境儿童的住院患者每年的救助封顶线从原来的4万元增加到8万元,其它病种、人群救助封顶线为3万。

(3)救助比例提高。

根据现行医疗救助办法,救助比例明显加大。

特困人员对象救助比例实行全额救助;

低保对象、困境儿童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原50%提高到70%;

重大疾病病种的认定从原8种增设到19种,重大疾病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原来设起付线15000元后的50%救助,到现行政策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0%救助,不再增设起付线。

(4)救助门槛降低。

医疗救助办法对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这几类对象取消了救助起付线(即所谓的零起救助);

住院就医时,无论何种病均可享受救助,真正做到无障碍、全方位保障、保障标准逐步提高。

6、对象管理方面

(1)简便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救助,直接到民政局医疗救助窗口办理,无需再经过乡镇、村两级盖章,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直接告知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2)“一站式”服务救助程序规范。

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户四类对象在我市五所医院住院就医后,每月由民政部门向杭州朗通民政服务对象医疗结报管理平台提供的最新对象数据库名单,实施”一站式”结报方式,医疗救助费用先由医院垫付,医院按季度向民政局进行统一结算,救助程序方便快捷、程序合理规范。

7、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

医疗救助工作举报投诉和咨询电话畅通,建立了信访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和局办公室7260598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接听受理,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8、档案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材料档案管理符合要求,统一装订成册按季度、按年度进行了分类保存。

(二)财务保障方面

1、资金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按照各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困境儿童、低保边缘户、特困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其他对象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因患病自负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人数与救助标准,通过省、市补助和县(市)本级安排及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等,能做到足额和按时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类救助对象存折中。

2、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机制。

一是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构成。

医疗救助资金除省补助外,本市(县级市)财政每年将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为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行了专户发放,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季度发放,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户四类对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救助。

二是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民政局业务科室按季度将该季度需救助对象进行分类造册,经局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发放人员的名单和金额进行再审核,无误后,经民政部门按需发放的资金填写请款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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