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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登革热疫情报告与处置指引医疗机构版本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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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1)登革热病例的监测、诊断和报告。

(2)做好病例收治工作,落实院感防控措施。

(3)协助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4)做好重症病例的诊疗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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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登革热病人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

(6)加强培训和风险告知,提升临床医生诊疗水平。

(7)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保障检测信息流转通畅。

(8)落实日常蚊媒控制措施和灭蚊周记制度。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作为登革热病例发现和报告的主体,应依据《登革热

诊断标准》(WS216-2018)和《广东省医疗机构登革热病例管理指引》

(附件1)进行登革热病例监测、诊断、报告和管理。

2.发现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可疑病例后,应做好病例登记(登记

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现住址,发

病情况:

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以及流行病学史概况等);

对其实施留

院观察,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

采集可疑病例血液标本进

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

对标本进行检测,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湛

江市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3.登革病毒抗原(NS1)检测结果可作为初筛依据,初筛阳性病

例应以登革病毒分离、核酸检测阳性或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长等检

测结果为确诊依据。

如果急性期血标本未能确诊,医疗机构还应采集

病例恢复期血标本进行登革热抗体检测,以求进一步明确诊断。

4.如实验室检测结果不支持登革热诊断,且综合其临床表现和流

行病学史后医疗机构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对病例的留观。

实验室结果初步检测为阳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并结合

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进行诊断,诊断登革热病例(疑似、临床或实

验室诊断病例)后24小时内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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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病例收治工作,落实院感防控措施:

各医疗机构应完善

登革热病例治疗、会诊、转诊等相关指引和工作制度,明确登革热病

例的诊断、收治、会诊和转诊流程,加强登革热病例的收治和隔离。

原则上要求所有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均应劝喻其接受住院隔离治疗,直

至其符合解除隔离标准(解除防蚊隔离标准为病程超过5天,并热退

24小时以上)。

收治病例的医院应按要求严格落实院内感染控制,落实

收治病房的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并严格做好医院内防蚊灭蚊

措施。

如果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隔离条件,应将病例转送至登革热

收治医院。

(3)协助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病例收治医院应

配合疾控工作人员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病例相关的基本信息、

就诊情况、临床信息和实验室检测结果。

(4)做好重症病例的诊疗和救治: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登革热重症

病例救治力量,成立院内专家组,及时发现重症登革热的预警指征,

及时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必要时邀请市登革热临床救治专家会诊,

提高治愈率。

如不具备重症病例救治能力,可转送至指定重症病例收

治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5)实施登革热病人住院及转归情况报告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指

定专人负责登革热病例情况的报告,收治病例的医院应每周将收治病

例情况汇总报送卫计局和疾控中心,一旦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

应立即将有关病例情况上报卫计局和疾控中心。

(6)加强培训和风险告知,提升临床医生诊疗水平:

定期开展一

线临床医生和新入职医生的登革热诊疗培训,着重强化临床医生关于

登革热症状的掌握、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和不同检测方法适用性的掌握;

建立传染病病例迟报漏报奖惩制度,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自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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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革热病例早诊、早报能力,严防误诊、迟报、漏报。

医疗机构应积

极关注登革热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登革热疫情动态告知一线医护人员,

以求提升其在登革热流行期的诊疗敏感性。

(7)加强登革热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保障检测信息流转通畅:

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展登革热抗原检测(NS1检测)或抗体检

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展PCR检测。

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院

内信息化建设,保障检测信息在院内各科室之间的流转通畅,避免因

为信息流转不畅而导致诊疗延误。

(8)落实日常蚊媒控制措施和灭蚊周记制度:

医疗机构应切实履

行日常蚊媒控制责任,确保院内的蚊媒密度达标,以降低登革热等蚊

媒传染病的院内传播风险。

具体的日常防控措施包括:

1.成立登革热防控领导小组,保障经费投入,制订院内的防蚊灭蚊

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院内防蚊灭蚊工作。

2.切实落实灭蚊周记制度: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周在院内

开展1次蚊媒孳生地巡查和清理,以确保蚊媒密度达标,并按要求每

周填写周记表1份并装订成册。

检查者应重点登记每周巡查所发生的

问题,并在下周的检查中复查,确保孳生地得到有效处置。

具体的灭

蚊周记操作指引将见附件2。

3.定期开展院内健康教育,提升院内各类人员的自我防护和主动就

诊意识。

同时,做好院内日常保洁工作,定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

时清理垃圾杂物,消除积水隐患,保障院内环境整洁。

4.定期开展院内灭蚊,确保院内成蚊密度达标。

无能力自行进行灭

蚊的医疗机构应购买社会消杀公司的服务,以落实防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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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医疗机构登革热病例管理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登革热病例的诊断、报告与病

例管理。

一、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适用于当地及毗邻地区未出现登革热暴发及流行的情形。

(一)监测病例定义。

参照国家卫计委《登革热诊疗指南》疑似病例的定义:

符合登革

热临床表现,有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区,或居

住地有登革热病例发生),或有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者。

(二)监测方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进行疑似病例诊断,并按相

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

好病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联系

电话、现住址,发病情况:

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以及流行病学史概

况等);

立即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检。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

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

标本转送至有检测能力的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非登革热流行期,登革病毒抗原(NS1)检测结果作为初筛依据,

应以登革病毒分离、核酸检测阳性或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长等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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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确诊依据。

(三)病例管理。

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者,建议收治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留院观察,

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

1.如实验室检测结果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并在“大

疫情网”将该病例诊断及时订正。

2.如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为登革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应按照

《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版)》中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诊断病例和实

验室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并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并将

病例转送至指定收治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二、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情形一:

当地或毗邻地区已出现登革热局部暴发疫情。

发热(腋下体温≥38℃)且满足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

诊断为其他疾病者:

1、明显疲乏;

2、头痛;

3、眼眶痛;

4、肌肉痛

或骨关节痛;

5、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

6、结膜充血;

7、皮疹;

8、

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咳血等);

9、白细胞

进行性降低或低于4.0×

109/L;

10、血小板低于100×

109/L。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内容参

见上述“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部分),同时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

检。

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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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

将标本转送至湛江市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如监测病例中符合下述“留院观察病

例”定义者,必须对病例落实留院观察措施。

1.留院观察病例定义

发热(腋下体温≥38℃)伴白细胞≤4.0×

109/L,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

①明显疲乏;

②较剧烈的

头痛;

③眼眶痛;

④肌肉痛及骨关节痛;

⑤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

结膜充血;

⑦皮疹;

⑧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

咳血等);

⑨血小板低于100×

109/L。

2.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

(1)医院发现符合留院观察病例定义者,均须立即对其落实留院

观察落实,并做好防蚊隔离。

(2)根据留院观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按照原卫生

部《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进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

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并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

例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

床表现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

3.对于不符合“留院观察病例”者,但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

现仍诊断为登革热确诊病例的,由收治医疗机构转介至病例现住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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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病例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指导下进

行居家隔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辖区内所有居家隔离的登革热确

诊病例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随访,直至痊愈。

情形二:

当地已出现登革热流行。

依据《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和《登革热诊疗指南》中

规定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条件之一者:

(1)发病前14天内去过登革热流行区;

同时急性起病,发热

(24-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

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

红,结膜充血等症状。

(2)急性起病,发热(24-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

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

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

白细胞计数减少,血

小板减少(低于100×

109/L)。

2.临床诊断病例。

(1)符合疑似病例定义,同时居住或工作场所周围(如半径100m

范围)1个月内出现过登革热病例,白细胞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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