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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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被投资人相关,被投资人经营状况有变动可能的;

(三)与利率市场相关,市值有变动可能的;

(四)未来经济利益出现变动可能性的;

(五)其他具有减值可能性的。

第六条对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施质量分类管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及时揭示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管理;

(三)科学合理地计量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损失,为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四)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第七条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要“实时监控、按季认定”,即要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对非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监控结果,对质量分类进行调整。

同时,要按季分析认定并统计报送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

第二章质量分类的原则与方法

第八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

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

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

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第九条按照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非信贷资产可划分为非信贷正常资产和非信贷不良资产两大类。

非信贷正常资产包括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正常类、关注类。

非信贷不良资产包括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条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是指按照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个类别的过程。

第十一条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主要采用风险分类法、权益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可变现净值法和专家判定法等方法。

(一)风险分类法是指根据资产账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基础,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

该办法主要用于与债务人相关的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1.正常类。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2.关注类。

债务人目前有债务偿还能力,但存在可能对收回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

债务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类。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务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账面价值法。

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五)专家判定法。

指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

专家组可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质量分类的标准

第十二条现金类资产

现金类资产指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

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等,现金类资产属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范畴。

(一)一般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损失部分,按损失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第十三条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

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

其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拆借人(或交易对手,下同)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拆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所负债务。

(2)拆借未到期。

(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4)如有担保,担保应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拆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拆借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拆借人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本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拆借人还款意愿差,不与本行积极合作。

(4)拆借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5)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6)拆借款项逾期不超过90天(含)。

(7)欠息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拆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1)拆借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拆借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本行足额收回债权。

(3)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4)拆借款项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疑类是指拆借人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1)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本行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

(2)拆借人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拆借人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4)本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5)拆借款项逾期180天(不含)以上。

(6)欠息180天(不含)以上。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1)拆借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经对拆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项。

(2)拆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本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3)拆借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本行经对拆借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4)拆借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借款。

(5)因拆借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拆借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拆借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债权。

(6)因上述

(一)至(五)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7)由于上述

(1)至(5)项以外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二)存放同业款项

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确定风险类别。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

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

2.本行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

3.本行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

(三)“买入返售债券”

1.正常类是指债券回购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回购方不能按时足额回购所售债券。

(1)回购方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我本行债务。

(2)回购合同未到期。

2.关注类是指尽管回购方目前有能力履行合同,但存在影响所售债券回购的不利因素。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回购方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回购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回购债券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回购方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履行回购协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回购方回购意愿差,不与本行积极合作。

(4)回购方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议,但本行可通过出售所购债券保全债权。

(5)本行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权保全。

(6)回购逾期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回购方的回购债券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履行回购合同,即使通过出售所购债券来保全债权,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1)回购方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回购方正常营业收入和变现回购债券都无法保证本行足额保全债权。

(3)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需对该笔回购合同作出较大调整。

(4)回购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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